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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第820條問題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9/24/2009 5:36:4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民§820II新修正為:「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惟立法者似把原民§820II草案:「共有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其管理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定之」刪除,學生想問的是:

如此一來,依現行法之規定,若共有人無法以多數決或應有部份超過2/3定其管理,亦無法達成以分管契約定其管理之協議,這樣共有人豈不不能聲請法院裁定定之.(即維持69年第7次民庭決議之見解)?立法者刪除民§820II草案的用意為何呢?
回覆
李俊德 在9/24/2009 5:42:49 PM的回覆:

如此一來,依現行法之規定,若共有人無法以多數決或應有部份超過2/3定其管理,亦無法達成以分管契約定其管理之協議,這樣共有人豈不不能聲請法院裁定定之.(即維持69年第7次民庭決議之見解)?立法者刪除民§820II草案的用意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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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形成多數決意見,就請求法院決定之?

你覺得法官的看法,就比較高明嗎?大家勢均力敵,堅持己見,吵成一團,不如分割算了。




回覆 物權 在9/24/2009 11:35:04 PM的回覆:
老師好
我記得先前唸物權時,老師有特別強調要打五個星號,共有物之管理例如出租,與共有物之處分,之間的差別,有交代其適用不適用土地法的多數決規定,還提到共有物之管理若真的採多數決,可能有點不妥.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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