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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程內容不理解
發表人 紅塵滾滾  

發表日期

9/28/2009 1:15:22 PM
發表內容 今天閱讀物權篇第19節-1時(20:30~21:30)老師借用了89年成功大學民法第三大題的(4)中(物權投影片第三彰27頁),解釋了關於民法949與950之間的關係。   

1.甲對戊主張§949+40萬可以理解。
但是2.甲→戊主張179+40萬的部分,不甚明白,反覆聽了兩三次,但是發現老師沒有細說,只說了請求權相互影響說這件事。

我的疑問是:
1.關於179的構成要件,戊獲得A車,甲受有汽車的損失,但戊透過交易市場,取得A車,會否因為A車實為丁無權處分的行為,使戊無法取得該A車所有權,而影響戊與丁之間的債權行為,使得戊取得A車無法律上原因,此是否為老師所指的物權與債權間的相互影響?

本件戊取得A車的情形,戊為善意受讓人,此時不是應已有§801+§948治癒其物權行為之瑕疵,而使戊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
回覆
李俊德 在9/28/2009 2:24:53 PM的回覆:

1.甲對戊主張§949+40萬可以理解。
但是2.甲→戊主張179+40萬的部分,不甚明白,反覆聽了兩三次,但是發現老師沒有細說,只說了請求權相互影響說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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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到債編的部分,才會詳細解釋。

簡單言之

同一民事紛爭,若有同時數請求權可以主張,此稱為「請求權競合」

若此數請求權中,其中一請求權立法者已有特殊規範目的〈例如434或這邊的950〉或當事人已有特別約定。

為使規定不形同具文,當事人約定不落空,所有可資主張之請求權,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均同受拘束〈434或950〉,此稱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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