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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賭債是法律行為的問題
發表人 小小上班族  

發表日期

10/1/2009 8:30:49 AM
發表內容 法律念的不好      學生有個問題想請教老師

關於賭債之性質為射悻性契約,為法律行為之ㄧ種

在此學生有個疑問
如果賭債是法律行為            那我後推老師給的"法律事實"體系
賭債是表示行為      也是適法行為      行為事實...
賭債是"適法行為"??
對於某些方面可能是         例如公益彩卷.甚或保險契約   等等
但是如果是私人職業賭場之類的呢??
畢竟賭債因為"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      怎能導出"適法行為"結論呢?

抱歉         學生愚昧         請老師賜教         
謝謝老師
回覆 過客 在10/1/2009 9:31:22 AM的回覆:
我覺得無論是公益彩卷、保險契約、賭博都是射悻行為,所以也都是法律行為。
私人賭博禁止是因為其受法律規範所致,就好像槍械買賣,它其實也只是很單純的法律行為一種,只是政府用公權力限制,使它成為違法行為而已。
公益彩卷合法,私人職業賭場非法,是「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使然,應該與法律行為的性質無關。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回覆 路人乙 在10/1/2009 1:42:04 PM的回覆:
管見以為

適法行為應相較於不適法之侵權行為而言
侵權行為因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而若無阻卻違法事由,即視為行為不適法
賭博行為及契約本身,並未侵害他人權利,故無不法性可言
但由於違背公序良俗,契約無效

以上純屬管見,望老師及各位先進指正
回覆 奇怪!不是賭債非債嗎 在10/1/2009 1:48:10 PM的回覆:
是我記錯了嗎?

賭博不具不法性?那賭博罪是甚麼東東?難不成賭博是刑事不法但民事合法?

殊難想像!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009 2:25:17 PM的回覆:

如果賭債是法律行為              那我後推老師給的"法律事實"體系
賭債是表示行為                  也是適法行為                  行為事實...
賭債是"適法行為"??
對於某些方面可能是     例如公益彩卷.甚或保險契約         等等
但是如果是私人職業賭場之類的呢??
畢竟賭債因為"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                  怎能導出"適法行為"結論呢?
--------------------------------------------------------------------------------
賭債是法律行為--這句話是有問題的

賭博是法律行為--這句話才對

賭博是法律行為,是射悻性契約,這都沒錯

你不能因為違反強行規定而使契約無效,反推這不是適法行為。


難道買賣毒品行為"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你可以反推出買賣不是法律行為,不是適法行為。

賭博與買賣毒品都是法律行為,只是法律行為的標的違反71及72之規定。






回覆 那照李老師的講法 在10/1/2009 10:34:16 PM的回覆:
顯然刑事不法不代表民事也不法。不過結果似乎無不同!
回覆 可以這麼說嗎? 在10/2/2009 12:41:31 AM的回覆:
只要認定是法律行為,就是適法行為。法律行為當然可能無效,例如:標的不合法。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為不合法,為無效的法律行為。該不合法的法律行為仍為適法行為?

這在邏輯上似乎有矛盾。


(PS:法律事實分成:行為,其他;行為分成適法行為<包括:準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之表示行為,及事實行為之非表示行為>與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其他則指:自然事件及自然狀態。
鄭玉波,民總。)

既得李老師的課程花很多時間在講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09 12:55:52 AM的回覆:

只要認定是法律行為,就是適法行為。法律行為當然可能無效,例如:標的不合法。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為不合法,為無效的法律行為。該不合法的法律行為仍為適法行為?
---------------------------------------------------------------------------------
應該這樣講

立法者之基礎架構設計

1.是否符合立法者價值設計

〈1〉符合立法者價值設計:適法行為

這種制度有「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等等

〈2〉不符合立法者價值設計:不適法行為

這種制度有「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等

2.控制效力之規範設計.......

〈1〉法律規定
〈2〉公序良俗
〈3〉行為能力
.....................














回覆 在10/2/2009 2:01:27 PM的回覆:
這樣講或許比較能接受。
謝謝李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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