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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公司法問題
發表人 wow  

發表日期

10/5/2009 4:22:23 PM
發表內容 請問假如法院已准許更換清算人,但當事人又具狀聲請選派
清算人可否准許?(即法院是否應以裁定為之?)


感激不盡!
回覆 wow 在10/5/2009 5:00:28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把案例說清楚一點
相對人OO公司之股東為A、B、C、D以及E,OO公司於法院裁定解散後,股東A獲過過半數以上股東之選任,擔任公司清算人職務,進行公司相關之清算業務。
惟因A嗣後請辭清算人職務,OO公司因而召集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依該股東會決議,股東A、B、C及D均同意選任B為新任清算人,股東A並出具辭任聲明書,B並出具就任聲明書,全案並經法院准予備查。
儘管OO公司上開股東會中,五位股東有四位同意選任B為新任清算人,惟股東E卻持反對意見,以致OO公司有公司法113準用79及81條所載「無法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形。
B為OO公司股東,屬利害關係人,為求清算程序迅速解決,並維社會交易安全,可否向法院聲請裁定選派清算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09 6:35:42 PM的回覆:

儘管OO公司上開股東會中,五位股東有四位同意選任B為新任清算人,惟股東E卻持反對意見,以致OO公司有公司法113準用79及81條所載「無法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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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股東「決議」:多數決同意

不是經股東「全體同意」

4/5已經符合決議的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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