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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小乙
在10/6/2009 10:05:17 AM的回覆:
一樣不用,但民庭判了後,若上訴二審,便要交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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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在10/6/2009 2:16:09 PM的回覆:
謝謝你的回答!
感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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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總
在10/7/2009 1:12:23 AM的回覆:
請問有實務經驗的大大們
為什麼在民事庭偶爾都會聽到法官問原告律師說,裁判費怎還沒繳?如果是漂亮的律師溫柔的向法官說,因為當事人還沒付,所以他也要去催催當事人,法官就"喔"一聲,然後開始審,不是說費用要在遞狀的時候,收狀的人就會收取了嗎,
我問過某研究生,他很訝異的說我怎麼會不知道,訴狀上可敘明請法院裁定費用金額多少後再繳納,所以不用先繳,只要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前繳就行了,不好意思因為我上星期又看到一個這樣的情況,我只是很好奇,漂亮的人好像比較吃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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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
在10/8/2009 5:00:56 AM的回覆:
不交裁判費,是民法249條1項6款的"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補正的應以裁定駁回之
而且,先程序後實體,若不交錢的話,法官通常不會審查實體問題,否則,審了半天才因為不交裁判費駁回,那不是浪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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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在10/8/2009 9:12:53 AM的回覆:
頃看清楚人家的問題,
她就是因為開庭時,在等待的時候看見別人的庭怎會有還沒繳錢就已進入辯論的狀況所以才好奇問的,我推測可能是支付命令轉通常訴訟的情況或追加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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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別人罵到你自己
在10/8/2009 10:06:57 AM的回覆:
樓上的~
請看清楚別人的問題!
他是說:漂亮的人好像比較吃香!
還寫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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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8/2009 4:33:13 PM的回覆:
我問過某研究生,他很訝異的說我怎麼會不知道,訴狀上可敘明請法院裁定費用金額多少後再繳納,所以不用先繳,只要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前繳就行了
.........................................................................................................
現在的研究生素質愈來愈差了
法院通知補繳裁判費以受命法官命令或通知即可
另外~先程序後實體
法官絕不可能浪費時間審理一不備訴之成立要件之訴訟事件
通常法官在開庭時會命當事人於幾天內補繳
否則就要裁定駁回
法官案件那麼多
哪那麼多美國時間跟當事人耗
最好當事人就不要補繳
法官就很高興的以最快速度裁定駁回~結案
法官何樂而不為
至於追加訴訟或擴張訴之聲明的情形
法官通常也是一樣處理
否則就會認追加之訴不合法或按原先聲明審理
另外支付命令異議而轉為訴訟程序的情形
法官在定第一次準備期日前會先通知命補正
若正補正則與前述相同處理
其實有些人唸了很多書
但是沒有實務經驗(實務經驗真的沒什麼了不起~無意筆戰)
書本上所讀的東西
有些真的與實務見解相差太多了
尤其是現在法院多了司法事務官
他們的作法有些就與之前法官處理事情時做法不同
為求結案~有些做法比較欠缺彈性
因為只想結案
先前曾遇到一件北三院聲請返還擔金保聲請事件
因為管轄錯誤
(還是一位有名的大律師幫我們聲請的
這位大律師出了一本很有名的國考用書
我周遭準備國考的人都人手一本
這位大律師的姓名保密
以免被告)
但是事務官跟本沒搞清楚狀況
竟然要公示送達(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為何如此?)
案件一拖快一個月
趕忙與書記官聯絡
書記官也說要公示送達很麻煩
所以請我們先撤回再到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結果我們就提出撤回狀
隔天與書記官聯絡的情形
吐血~
書記官竟然已將卷宗移送到管轄法院
奇怪~不是說要公示送達、不是說請我們撤回再聲請
結果~害我們費了好大工夫才拿到裁定
結果~~等了2個多月裁定竟然還沒確定
因為債務人之一住居所不明
真的要公示送達
報紙也登了
抗告期間也過了
確定證明書還沒下來
所以~真的有些本身在處理實務案件的人也搞不太清楚一些太過程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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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R
在10/8/2009 6:15:14 PM的回覆:
我想樓上的大大可能有點誤會,容小弟說明:
通常案件涉及移轉管轄及公示送達時,
通知是須下移轉管轄裁定,而裁定須送達當事人,
且待確定後,書記官才會將全卷移送管轄法院。
依大大所述案例,如果後來書記官已將案件移送管轄法院,
前提是法官或事務官已經下移轉管轄裁定,
換言之,此時案件早已報結,已與法官或事務官無關,
接下來是送達裁定之問題,
通常公示送達除登報費用外,加計送達生效日及救濟、在途期間,
確實會耗費月餘,所以有些法官、事務官(裁定前)及書記官(裁定後)基於好意,會請聲請人考慮是否撤回,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比較快,也節省登報費用。
如果是法官或事務官通知聲請人撤回在先而後為移轉管轄裁定,一般都是等待聲請人一段時間後仍不見撤回狀時,基於結案考量,依法當然即為移轉管轄裁定,不然,聲請人既然答應撤回聲請,基於常情,當然就放著等候撤回狀,不會仍下裁定及送達。
所以,大大所述情形,似與常情有違,不知是否有會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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