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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發表人 秧秧  

發表日期

10/7/2009 7:48:39 PM
發表內容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一條   之三   (法律適用範圍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可否舉個例子說明,因我沒有例子,就是看不明白。
謝謝感恩!

不知我的想法對不對,繼承發生在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二日以後,舊法之限定繼承法定期間為三個月,所以,繼承發生在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二日以後者,都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0/7/2009 8:46:35 PM的回覆:

不知我的想法對不對,繼承發生在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二日以後,舊法之限定繼承法定期間為三個月,所以,繼承發生在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二日以後者,都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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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知悉其得繼承」才對


回覆 秧秧 在10/8/2009 7:58:47 AM的回覆:
老師的意思是不是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3個月法定期間,都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換言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這天,尚符合限定繼承條件者,都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09 2:09:13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秧秧 在10/9/2009 3:33:5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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