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疑義求教
發表人 民法學員  

發表日期

10/10/2009 5:34:4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有一疑義尚請老師撥冗解惑(即民法224與217條第3項之使用人及代理人似係同義,惟在具有獨立性極高之承攬人,如計程車、公車司機,是否仍為使用人?詹師森林於其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二之文章似認為計程車司機非217之使用人也),謝謝!
甲在路上招來乙所駕駛之計程車赴公司上班,惟因乙超速,致與闖紅燈之丙車相撞,甲腦震盪,乙與丙同為甲受傷之肇因,則甲是否須依民法217條第3項承擔乙之過失?另若乙之超速是依甲之指示,甲是否依同條第1項生過失相抵?
學生個人愚見,前者---認為乙計程車駕駛為運送人,客觀上係為甲所使用,主觀上卻違背交通規則應違反債務人之意思,似非可謂為甲之使用人;同時參照民法189條(定作人僅於其對承攬人之指示或定作有過失方負損賠)之旨,甲並不生承擔乙之過失之;另就後者,乙之超速係由甲之指示,甲本身即有過失,則依同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之。
回覆 民法學員 在10/10/2009 5:49:13 PM的回覆:
補充:經查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9號判決及同院94年1909號判決,似均認乘客對計程車司機無指揮監督權,故非為217之使用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0/10/2009 6:43:32 PM的回覆:

你講的很有道理,我很贊同。

如果乘客指示駕駛:「闖紅燈,超速,有事我負責....」,沒有道理不認為這是使用人...


但是實務未有區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