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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誰能拿到30%?
發表人 爽到  

發表日期

10/12/2009 4:11:50 PM
發表內容 呂先生同時出示手機佐證,說自己在11點02分就已經打電話到勤務中心報案,但問題是呂先生人在基隆卻打到瑞芳的勤務中心,等到終於打對電話,何先生已經搶先一步。


如此戲劇化的情節,一來一往可是226萬元與0元的差別,呂先生從天堂掉到地獄,如今警方已經認定何炘才是最早報案的人,呂榮欽不服恐怕只能對簿公堂。(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朱凱翔、柯俊丞、呂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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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定是那個胖胖的何先生。
那個運將呂先生能申請國賠嗎?
呂先生明明才是先報案的人阿!
回覆 ... 在10/12/2009 4:41:13 PM的回覆:
只有報案的話,要件又不該當
本來就拿不到,純報爽的
回覆 應該要把錢送到警局 在10/12/2009 8:58:33 PM的回覆:
不是嗎?
回覆 警:百人電話報案想搶 在10/12/2009 10:05:10 PM的回覆: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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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手機佐證,說自己在11點02分就已經打電話到勤務中心報案,
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拾得人有廣義解釋嗎...報案就算拾得人

警:百人電話報案想搶酬謝金--人心貪婪
回覆 大大 在10/13/2009 12:25:49 AM的回覆:
在民訴上有何可以討論的問題?似乎沒有耶...。
回覆 新聞說該公司法務說要 在10/13/2009 6:18:44 AM的回覆:
1.報案
2.拾得
兩要件缺一不可
將遺失物送至警局其實就是拾得與報案了~~
至於該公司送的紅包,仍可收下,但仍須要求十分之三的報酬,此仍屬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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