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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118-2可否舉例?
發表人 全科學員  

發表日期

10/12/2009 11:56:03 PM
發表內容 民法118-2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能否請老師舉個"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的例子"

還有"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的例子

聽李老師的民總的課這些地方不太了解~"~                  麻煩了 
回覆 女子人 在10/13/2009 12:21:58 AM的回覆:
未成年人、繼承人...就是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09 2:17:57 AM的回覆:

講義不是有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獨生子將父親之物處分:無權處分

父氣死子繼承:取得權利

至於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在無權處分後

取得權利前

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就處分標的物為使用收益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回覆 全科學員 在10/14/2009 1:28:18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講解....我懂了         繼續聽函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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