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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想請問李老師民195一及三項的問題
發表人 小迷惘  

發表日期

10/13/2009 11:27:1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最近在讀書會與同學們討論到一題

一娃娃車上之學童因肇事者過失而致車禍嚴重受傷
須將雙腳截除。   

於學童父母之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方面之探討
我自己是覺得可以討論休克損害的有無,
即其精神上痛苦之父母似可依195第一項健康權受侵害來請求
但其因非親眼目睹所以應不得成立。
不過同學和學長們提到應該要用195第三項身分法益受侵害以致生精神上痛苦且情節重大來請求,因為小孩和父母有身分關係且雙腿皆遭截除乃情節重大等等,我自己有翻了一下實務見解,96台上802決好像也是如此認為。

但是我的問題是之前好像在聽老師民總時有印象195第三項的身分法益是在探討親權、配偶權、繼承權等受侵害時,例如小孩被抱走綁架、配偶遭強姦等等。另一方面,休克損害之承認老師好像有舉例似乎就是在子女沒有死亡而是成了植物人時,父母不能依194及195第三項來請求慰撫金時而有實益。   但如依上述實務見解和我讀書會同學學長的看法,好像在植物人這個例子,小孩的父母亦得主張195第三項?


這邊想了好久還是衝不破.....不好意思想來請教老師解惑TT
謝謝老師~抱歉打那麼多佔用老師時間>   <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09 3:47:33 PM的回覆:

於學童父母之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方面之探討
我自己是覺得可以討論休克損害的有無,
即其精神上痛苦之父母似可依195第一項健康權受侵害來請求
但其因非親眼目睹所以應不得成立。
不過同學和學長們提到應該要用195第三項身分法益受侵害以致生精神上痛苦且情節重大來請求,因為小孩和父母有身分關係且雙腿皆遭截除乃情節重大等等,我自己有翻了一下實務見解,96台上802決好像也是如此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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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僅僅小孩子人格法益遭侵害

行為人的認知是故意或過失加害小孩的「人格法益」

除非是行為人認知這是某某父母的小孩,我要撞傷或撞死這個小孩,讓小孩的父母「痛苦一輩子」

這種狀況就會同時構成小孩子人格法益及父母子女身分法益之侵害





回覆 小迷惘 在10/14/2009 11:49:08 PM的回覆:
喔喔喔~我瞭解了!感謝老師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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