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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863?
發表人 疑惑的小丸子  

發表日期

10/15/2009 12:58:2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民法863「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是指什麼?

老師有舉例:先設定抵押後租賃,抵押權效力不及於天然孳息;於修法說明也有,於抵押物設定之前,抵押物上已設定地上權或成立其他權利者,其天然孳息為抵押權效力所不及。

請老師舉例:得由抵押權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是何種情形?

可能之前老師有舉例,但是讀到後面就忘了前面了........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09 3:51:35 PM的回覆:

甲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甲於土地上種植果樹,乙實行抵押權,效力及於土地及果實。

甲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甲出租土地於丙,丙於土地上種植果樹,乙實行抵押權,效力及於土地,但不及果實。

回覆 疑惑的小丸子 在10/15/2009 8:42:2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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