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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9年司法四等物權總論一問
發表人 四等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10/18/2009 6:54: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我有一個講義問題與錄音問題想與老師確認一下
關於物權講義第47頁講解民法949條中
相對人之部分   
香對於函授的錄音就是18-3的31分鐘開始
這31分鐘到32分鐘老師講的東西學生有點不清楚
老師再講哪一個體系的東西
因為老師中間有說所謂的物上請求權人
有什麼767   類退767   準用767.....
感覺有點怪也有點突兀
因為老師有說過去有講到
可是學生卻不知道是再哪邊講到的
希望老師幫學生一點忙
拜託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18/2009 7:16:00 PM的回覆:

主要是談952-958之效果

請求權的主體是物上請求權人〈767,949..〉

相對人是無權占有

這個部分在四等的部分談的比較少,你可以略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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