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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考上後分發保留資格的問題
發表人 感謝  

發表日期

10/19/2009 5:12:20 PM
發表內容 有幸通過司法官第一試,因為多最低錄取標準約1.4分,聽說算是比較安全的名單,

由於一直想找機會讀研究所,很想在受訓前至少將學分修完,但因聽先前考上的學長講,必須在榜示後1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就不能再申請了,於是找出了相關規定來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5               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如果依該規定,是不是說可以在明年1月時參加法研所考試,如果考上的話,就可以申請保訓會辦理保留事宜,因為按去年的分發實務,去年考上的人,今年9月1日才報到受訓,所以如果與去年相同,那麼就有可能以第15條第2款辦理保留,不知是否可行?有無實務經驗的前輩可以告知?
回覆 應該可以 在10/19/2009 5:30:53 PM的回覆:
解釋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日期:中華民國   92年10月06日   


字號:公訓字第0九二000七0八七號函   


疑義:   
得以進修國外大學碩博士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解釋事項: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亦即筆試錄取(榜示)至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如具有進修碩、博士事實,皆可提出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之申請。   
回覆 感謝 在10/19/2009 5:35:09 PM的回覆:
樓上的大大:

謝謝你的資料

我也覺得應該是可以。

只是,如果屆時,保訓會不買帳,那就虧了,因為我一定是考上後先繳了學費,取得學生證再向保訓會申請的,如果不準保留資格,也只能先辦休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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