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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問題
發表人 行政法學員  

發表日期

10/22/2009 3:26:42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想請問教師的救濟程序

在行政法講義的73頁有說: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程序與訴願程序間係並行關係。

我這樣的理解有無錯誤?

第一條管道: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第二條管道:訴願→行政訴訟



但我有重聽了錄音檔

老師的說法是

第一條管道: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第二條管道: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請問老師

哪一種理解才是正確的??
回覆 行政法學員 在10/22/2009 3:52:24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

我剛有看了吳庚老師的書

他書上是這樣說的

教師用盡申訴程序時,仍未獲救濟可依性質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教師亦可選擇直接提起訴訟或訴願及行政訴訟。

這樣的說法是否支持我上一篇的第一種形式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09 4:03:51 PM的回覆:

老師的說法是

第一條管道: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第二條管道: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
我是認為如此才會有二次行政救濟之機會

但是我尊重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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