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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所有傷害保險皆為填補具體損害嗎?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10/25/2009 2:56:0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保險法最後一堂,曰傷害保險係填補具體損害,故仍有複保險之適用,僅人壽、年金保險無複保險之適用。

保險法131條規定,傷害保險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

若傷害保險約定,因意外傷害導致「斷指」、「斷臂」、「目盲」甚至「死亡」等事故,各賠償若干金額,如此之傷害保險,應仍為填補抽象損害之定額保險,蓋人身無價之性質使然。
上述傷害保險(因傷害造成之殘廢、死亡)與人壽、年金保險具填補抽象損害之相同性質,應無複保險之適用。

請問老師,如此理解可有錯誤?

感謝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10/25/2009 3:25:46 PM的回覆:

你要這樣說倒也沒錯

一般我們是這樣講

傷害致殘廢或死亡:採定值保險

一有殘廢事實依契約所列「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率表」,給付依保險金額乘以一定比例計算的保險金。一有死亡事實,即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之。

傷害未致殘廢或死亡:給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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