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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房屋分開標示計價有差嗎?
發表人 MK  

發表日期

10/30/2009 9:20:44 AM
發表內容 明年年五月起預售屋公設   分開計價
   更新日期:2009/10/30   03:08   王莫昀/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莫昀/台北報導】


實施三十餘年的房屋預售制度確定要變了!內政部宣布修改相關規定,明年五月一日起,預售屋主建物、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以及樓梯、走廊等共有部分(即公設)須在契約中分開標示面積及售價。


新制將可避免建商把公設大量灌進權狀中,讓民眾購屋時實際上「買貴了」,消費者購屋將獲得更多保障。新制的實施,不僅顛覆每年交易量高達十五萬戶的預售巿場制度,同時也將衝擊二手巿場,連銀行授信放款也將受到波及。


業者也預期新制度的實施,不論建商、銀行、代銷、仲介業者都需半年左右的適應、磨合期,如此一來,消費者更須要充分瞭解,才不會被業者矇騙而不自知,以致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新制中有五大特點須注意:一、消費者享有五日契約審閱期,讓購屋人有充分的時間瞭解契約公平性。


二、契約中應明列出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公設的面積與價錢:契約中,附屬建物沒有列明部分,消費者可主張不支付這部分的價款。此外,為避免分開計價後,不肖建商利用價格資訊的混亂,哄抬價格,消費者應多加比對附近行情。


三、面積只要有誤差就要找補差價:鄉林等上巿櫃、有品牌的建商大多主張面積多了不會向購屋人要差價,但少了會補給購屋人。


四、依工程進度付款部分,增定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避免建商依公司財務等主客觀條件,拉近收費間隔,大幅提高購屋人付款壓力。


五、立契約書人增列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欄位。提醒購屋大眾交屋後,若發現廣告不實等紛爭,接待其看屋的代銷、廣告、仲介等業者,也須負擔起連帶責任。


內政部官員指出,許多建商會主張契約範本不具法令約束力,但這次內政部除了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並同步修正了,具法令約束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


也就是說,民眾清楚瞭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後,未來建商提供契約版本與相關規範若有出入,消費者可以主張無效。如果建商刻意在契約中漏掉重要事項,未來上法庭打官司時,明列在政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消費者可主張其在契約中仍具法令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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