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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是什麼性侵案制度及流程?
發表人 TV  

發表日期

11/2/2009 10:29:09 AM
發表內容 女子指控遭黃姓店長指姦、強姦,警方認定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女家暴官數度致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請求指揮偵辦或採取對被害人有利的減述程序,遭鄭檢拒絕,堅持警方函送即可。

被害人表示,家暴官向她道歉時提及:「她(鄭檢)說要下班了。」

家暴官昨接受《蘋果》採訪時,不願證實檢察官鄭嘉欣說過「要下班了」。

鄭檢說「另約時間」,還提及「這種案子大多是各說各話」,函送處理就可。

檢察官顏迺偉表示:「全案應該是警員與家暴官不熟悉制度與流程,才導致被害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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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未立即強制採證才會『各說各話』吧...。

檢察官還說什麼警方未申請拘票也沒筆錄,所以無從判斷。
奇怪了,警察及家暴官向檢座申請強制採證已被口頭打槍了,現在檢座還推說什麼沒申請拘票及筆錄!?難道整個流程一定要"書面"先行嗎?如果真要書面,檢座不會講清楚要書面到了才要處理嗎,也是否檢座怕筆錄到了也凌晨兩三點了?
回覆 RE 在11/2/2009 11:12:56 AM的回覆:
對於被害人的指控,曾與處理該案的女家暴官王怡婷等人訪談的北市議員李新昨證實,被害人及家暴官曾提及請求鄭嘉欣偵辦,遭檢察官責罵,印象中有「她要下班了」字眼。李新轉述警方說法,家暴官請求檢方啟動減述程序,鄭檢竟說「另約時間」,還提及「這種案子大多是各說各話」,函送處理就可,他批評鄭檢沒有同理心。
家暴官昨接受《蘋果》採訪時,不願證實檢察官鄭嘉欣說過「要下班了」,只強調,很少有被害人1、2小時就被警方掌握的案例,她當天看到被害人在警局「全身發抖,創傷性情緒反應很明顯」。   


黃嫌從容離開警局家暴官說,因認為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先請局內婦幼隊人員向檢方請求指揮偵辦,但遭檢拒絕。家暴官解釋,根據被害人供述,黃嫌身上可能存有相關跡證,若無法及時強制採證,恐有遭滅證之虞,她才兩度打電話給鄭檢,希望檢方啟動對被害人減述程序或直接指揮警方偵辦。
被害人(28歲)控訴黃嫌性侵後,她說,隔天黃的家人傳話,「我們知道妳家住在哪裡」,令她很害怕,這半個多月日日哭泣,現在只能靠藥物穩定情緒。她描述當天警方為黃嫌做完筆錄,只詢問他是否願接受採證遭拒絕後,黃嫌就從容離開警局。被害人說,她真的很痛恨鄭檢,想問:「若被性侵的是自己的家人,妳還會這樣處理嗎?」   


女檢稱深夜才下班檢察官鄭嘉欣昨強調:「我絕對沒有說我要下班了,事實上我當晚近12時才離開辦公室,接完大同分局電話後,我還處理北投分局另件性侵案。」
鄭嘉欣氣憤表示,案發當天她負責值一般內勤與婦幼案件,晚上7時多接獲家暴官電話,當時家暴官表示被害人與嫌疑人都還沒做筆錄,家暴官要求將加害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她因此告訴家暴官,根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要先請社工評估被害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訊問,檢察官才能決定是否援引減述流程。
至於要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鄭嘉欣說大同分局需先完成被害人、嫌疑人筆錄,並聲請拘票後,才可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根據雙方供述判斷對嫌疑人做強制處分。
受害人店內員工表示,12日當天中午,被害人和黃姓店長有說有笑進入休息室,用餐完畢的員工隨即步出休息室,店長忽然性情大變,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被害人趕緊逃離休息室。
警方表示,大同分局獲報到現場將2當事人帶回警局,通知女警到分局製作筆錄,並按規定到醫院驗傷。當晚針對黃嫌製作筆錄和採集唾液檢體,但他拒絕生物跡證採集;而被害女子因情緒不穩定,也無法製作筆錄。李新轉述警方筆錄,黃嫌只承認手指侵入,但未有生殖器侵入。   


律師指檢方有疏失律師陳昭全指手指侵入也是性侵,黃嫌不承認生殖器侵入,與被害人陳述不同,檢方有責任還原犯罪事實。另名律師洪榮彬說,「鄭檢若知黃嫌承認手指性侵後,竟未請求將黃嫌羈押或交保候審,處理上大有問題。」律師徐立信也說,性侵案屬重罪,又有保全證據需要,檢方至少應開偵查庭,鄭檢恐有疏失。   
檢改會劉承武檢察官則認為,若黃嫌並非被以現行犯,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對加害人強制採證。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表示:「全案應該是警員與家暴官不熟悉制度與流程,才導致被害人誤解。」   

性侵案處理示意圖   



女檢鄭嘉欣小檔案期別:司法官訓練所37期結業
學歷:台大法律研究所畢業
婚姻:已婚,約30多歲
經歷:板橋、新竹地檢署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偵辦重大案件: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前局長劉駿明貪污案、起訴北台灣最大規模「邱老闆」集團剝削逃逸外勞案、龍老師等人利用命理節目詐財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回覆 RE 在11/2/2009 11:15:49 AM的回覆:
流程還真多咧

警局筆錄是一定要的嗎?亂來ㄟ

司法真黑暗
回覆 在11/3/2009 4:04:26 PM的回覆:
士檢強調一切符合程序,還大動作要受理案件的分局長一起說明背書檢警辦案沒問題,不過分局長的一句話卻嗅出檢察官草率的辦案態度。大同分局長湯明珠說,「當時檢察官指示是另約時間,所以這部分就依照一般刑案程序來辦理。」


沒有說出要下班所以不受理,但卻要被害人另約時間來偵訊,應該要早上8點半下班的檢察官,卻在凌晨12點就離開辦公室,也沒有進一步追蹤性侵案,擁有公權力的檢警輕忽辦案,犧牲掉的是小小市民的權益。(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李詩慧、林翰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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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什麼,相信很明白了.......
監察院應該給個交代.
回覆 J 在11/3/2009 6:10:28 PM的回覆:
同事眼中   鄭嘉欣嫉惡如仇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被性侵案被害人指控冷血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在同事眼中嫉惡如仇,尤其對性侵案被告聲押、求刑毫不手軟;曾與她合作辦案的刑警也表示,鄭檢辦案相當細膩,如果被害人是婦女或孩童,更是加倍親力親為,很難想像竟會遭受如此不公平的指控。

鄭嘉欣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卅七期結業,歷任板橋、新竹、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隸屬婦幼專組,多次深入校園演講,宣導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法治觀念,由於丈夫是醫師,對於醫療糾紛、健保詐欺案更有獨到見解。

同事表示,曾有位工研院電光所博士在客運上性騷擾女學生,在證據確鑿的情形下仍狡辯否認,遭鄭嘉欣具體求刑一年半。

至於發生在七月間的淡江大學襲胸之狼案,鄭嘉欣傳喚被害人出庭作證後發現,被告被警方函送後,仍在淡大附近出沒,令被害人相當驚恐,鄭嘉欣傳訊被告後認為有再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還私下表示校方應立即將涉案學生退學,還給淡大女學生安全的校園。

身材嬌小的鄭嘉欣辦案毫不含糊,日前才援引新法《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北台灣最大人口集團剝削、軟禁外勞案,創下該法首宗起訴案例。某檢察官就表示,鄭嘉欣在毫無前例可循的情形下撰寫起訴書,幾乎已經到「心神喪失」地步,豈可能會溜班置被害人於不顧。

   
回覆 宅男 在11/3/2009 8:07:55 PM的回覆:
鄭嘉欣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卅七期結業,歷任板橋、新竹、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隸屬婦幼專組,多次深入校園演講,宣導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法治觀念,由於丈夫是醫師,對於醫療糾紛、健保詐欺案更有獨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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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   為什麼女法官的先生幾乎都是醫生?
回覆 . 在11/3/2009 8:32:12 PM的回覆:
這樣才配得上啊。老公的錢賺得比老婆多,婚姻才能持久,醫生錢多多,社會地位又高,當然是首選。
回覆 男人真命苦 在11/3/2009 8:39:51 PM的回覆:
老公的錢賺得比老婆多,婚姻才能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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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男人還真命苦..........
回覆 OP 在11/3/2009 9:31:53 PM的回覆:
如果雙方都沒有這種身分
相信是看不上彼此的
是吧
回覆 聽聽就好 在11/4/2009 3:31:18 AM的回覆:
1.記者寫的通常跟事實差很多,   聽聽就好,
一查下去通常破綻百出,   查了就知道
2.一味同情被害人,   只是蠻勇跟愚勇,
無助於釐清事實
3.如果沒有說過"要提早下班"的話,   傳話的人
跟媒體有抹黑之嫌
4.整體制度上有無問題?   全國媒體與司法資源
聚焦某特定案件時,   其他上千件案件如何處理?
5.疑似性侵案以開記者會處理是正常流程嗎?
   疑似性侵案找民意代表也是正常流程嗎?
家暴官與警員有照規定流程走嗎?
6.當年某媒體創出的"女法官劫囚案",
記者好像被判刑了,   --->回到第1及2點
回覆 9999999999 在11/4/2009 7:49:41 AM的回覆:
宅男   在2009/11/3   下午   08:07:55的回覆:
鄭嘉欣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卅七期結業,歷任板橋、新竹、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隸屬婦幼專組,多次深入校園演講,宣導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法治觀念,由於丈夫是醫師,對於醫療糾紛、健保詐欺案更有獨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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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         為什麼女法官的先生幾乎都是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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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聞      ...............(無法求證)
據他同期司法官同學說
好像是她調任新竹時
上婚友社認識的
不過她在板檢時
男友是板檢的法醫
回覆 好奇 在11/4/2009 9:59:48 AM的回覆:
為何地檢署搞那種24小時的制度呢?報紙說鄭檢反駁他當天值班24小時,不可能那種時段要下班,問題是人又不是機器,護士值班也只是3班輪流,地檢署怎麼不起碼也兩班制,一個人上24小時班,品質會好才怪,這用屁股想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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