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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民法79條之承認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11/6/2009 1:53:02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請問民法79條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拒絕承認,是否有除斥期間之時效限制?

我以為,承認、拒絕承認之意思表示,究其性質核為形成權,而法條並未規定這方面的除斥期間,解釋上應認為沒有時效限制,只要法定代理人在知悉後為承認、拒絕承認,皆可發生效力。

但如此一來,會讓該法律行為效力懸而未決,亦可能阻礙經濟面向,故合理的解釋應該是,假如父親看到16歲兒子買了名貴手錶,在沒有清楚表達反對的意思時,就應認爸爸承認兒子購買該名貴手錶的法律行為。
   
不然兒子用一用不爽戴了,爸爸就去跟錶商說拒絕承認,不啻有違誠信原則、交易平衡乎?

因翻閱參考書及教科書,均查無相關講述,想請問老師上述理解是否有誤?   (118第一項的承認、拒絕承認亦同此解釋)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09 3:08:49 AM的回覆:

但如此一來,會讓該法律行為效力懸而未決,亦可能阻礙經濟面向,故合理的解釋應該是,假如父親看到16歲兒子買了名貴手錶,在沒有清楚表達反對的意思時,就應認爸爸承認兒子購買該名貴手錶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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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如此解釋

這種狀況便是「默示」承認


回覆 海豬 在11/6/2009 9:58:46 AM的回覆:
開板的認為"非對話要約的承諾期限"跟此問題有無類似?
回覆 Madonna 在11/6/2009 9:04:32 PM的回覆:
先謝謝老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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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老師您說的默示承認,似乎在79時才能較理所當然的被解釋成默示承認,但在118的情形,權利人之所以不為承認或拒絕承認,可能是在等待提出更優渥條件的相對人出現,假如有更好的交易條件,就對該無權處分人或其法律行為相對人表示拒絕承認(117)。

蓋權利人不應該為了遷就他人先做出的不利益行為(無權處分),而犧牲自己追求更高利益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似乎不宜將權利人之沉默看作係默示承認。

蓋單純之沉默,除別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
回「海豬」:
我認為並不相似。

79、118之法定代理人、權利人所為之承認、拒絕承認,係為補全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法律行為還是存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間。

你說的157,要約與承諾之效力是發生在法律行為當事人間。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09 10:18:32 PM的回覆:

蓋權利人不應該為了遷就他人先做出的不利益行為(無權處分),而犧牲自己追求更高利益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似乎不宜將權利人之沉默看作係默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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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你今天是賣表的人

時間過了2年

父親拿壞掉的手錶來退費,你如何應對?

權利行使或限制,最高的指導原則就是誠信原則。

回覆 Madonna 在11/6/2009 10:50:12 PM的回覆:
那如果你今天是賣表的人
時間過了2年
父親拿壞掉的手錶來退費,你如何應對?
權利行使或限制,最高的指導原則就是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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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可能誤會我意思了,我是認為「118的承認」,可能無法用默示承認來解釋。
「蓋權利人不應該為了遷就他人先做出的不利益行為(無權處分),而犧牲自己追求更高利益的機會」<=這一段是專指118的承認。

至於「79的承認」當然就像老師說的,父親明明看到兒子買了錶,還不表示反對,依誠信原則,應認為係默示承認。

小結:
79、118的承認不可一概而論

79->法定代理人若知悉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而無
     反對意思,依誠信原則即應認係默示承認。

118->權利人不需遷就無權處分人之妄為,縱使知悉該無權處
        分,只要未為明確拒絕表示,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
        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29上762判例、81台上571判決)
        例如:甲無權處分乙的鋼筆,將所有權移轉給丙,乙知道
後沒有表示承認、反對之意,之後乙將所有權移轉
給丁(依761第三項指示交付)
丙「不可」主張乙當初知悉甲無權處分後,未為
                   明確拒絕之意思,而逕認丙係默示承認。


謝謝老師屢次與我討論這個小問題,收穫甚多,老師辛苦了



回覆 在11/10/2009 1:22:45 AM的回覆:
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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