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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發表人 罰娼不罰嫖會變成娼嫖  

發表日期

11/6/2009 8:11:06 PM
發表內容
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更新日期:2009/11/06   19:39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長期受到社會不同角度討論。大法官今天做出第666號釋憲案,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


現行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被外界批評「罰娼不罰嫖」;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今年5月聲請釋憲,行政院也於6月間允諾朝「除罪化」方向研究修法。


666號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既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她們不需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這次釋憲計有許玉秀、許宗力、陳新民、葉百修、黃茂榮、林錫堯、陳敏、陳春生等8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許玉秀建議,台灣可參考德國管制性販售行為的法治經驗;許宗力則明確反對日後修法成為「娼嫖皆罰」。981106(中央社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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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次的釋憲不要變成假道學道貌岸然欺世盜名的偽善的娼嫖階罰,可是我們有可能對立有有這樣的期待嗎?21世界的法治國台灣部仍然瀰漫著一股偽善的氣息嗎?

<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真是恐怖。
回覆 真的很偽善 在11/6/2009 10:37:14 PM的回覆:
事實摘要
(一)   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所應據以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即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宜秩字第三十二號等七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二)   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審理社會秩維護法案件,亦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羅秩字第十一號及第十二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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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是<罰娼不罰嫖違憲>,而不是處罰性交易違憲。在議題的設定上,一開始似乎就很有問題,可是問題的核心應該是性自主決定權,兩個成年人間的性交易行為為甚麼要罰,釋憲結果卻是違反平等原則。
好可怕喔...........
回覆 請教李老師或其他大大 在11/6/2009 10:41:19 PM的回覆: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有這種感覺,
就是最近大法官公布新釋字,
好像都碰巧都挑在星期五(下午)?
請問是巧合?還是想降低社會的反應?

因為感覺週五下午,
大部分人應該已經在等下班,在規劃週休二日.
大法官週五公布了什麼釋字,大概新聞報一下就過去了.
回覆 logo 在11/6/2009 10:49:12 PM的回覆:
Q:就是最近大法官公布新釋字,
好像都碰巧都挑在星期五(下午)?


A:大法官公布新釋字   "自始自終   "就在星期五(下午)

不是最近才開始
這和大法官開會議程有關


回覆 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在11/6/2009 11:10:56 PM的回覆:
本號解釋再次出現恐怖的<善良風俗>四字,看來只要搬出善良風俗(與兒少身心健康)就是倚天既出,誰與爭鋒了~~~
回覆 還有阿 在11/6/2009 11:19:48 PM的回覆:
系徵法條最重處拘留三日的行政罰,目的是幹嘛?居留三日都待在拘留所嗎?還是警察施以善良風俗的教育?
真的很莫名其妙!

也很莫名其妙的,是新聞三不五時就會報導甚麼破獲應召站啦,好像偵破甚麼大案似的.............

除了娼嫖都不應該罰以外,也應該考慮拉皮條的除罪。

回覆 要念書 在11/7/2009 12:08:42 PM的回覆:
念點書吧!拉皮條本來就有罪,請看刑法231,你這種說法,好像拉皮條沒有規範似的。
回覆 小鋒 在11/7/2009 5:36:22 PM的回覆:
重點核心應該是放在性工作到底合不合憲的問題

但大法官似乎只將釋憲重點置於罰與不罰之間追求平衡

理由卻是性工作者皆經濟弱勢   

故不罰娼亦不罰嫖         以維憲法平等原則

我想這樣的理由         都只是一廂情願

無法說服社會大眾

如果性工作未合憲               那如何娼嫖皆不罰

如果性工作合憲            才有不罰娼亦不罰嫖的必要存在









               

回覆 在11/7/2009 7:49:05 PM的回覆:
要念書   在2009/11/7   下午   12:08:42的回覆:
念點書吧!拉皮條本來就有罪,請看刑法231,你這種說法,好像拉皮條沒有規範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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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不懂中文嗎?
就是本來就有罪,所以才有<除罪>問題,你這種說法,好像全天下只有你知道拉皮條是有罪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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