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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問解除權
發表人 債總  

發表日期

11/7/2009 12:52:0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晚安~請問我這樣子理解正確嗎?
解除權的發生除法定解除權外,因契約自由精神,可以當事人約定之,
1,合意解除(契約)
當事人合意解除契約時,有否解除權在所不問,該合意解除本身即屬另一契約,也就是以該後契約解除掉前契約,且若有特別約定,亦不當然適用259條關於回復原狀規定

2.約定解除權(單獨行為)
當事人約定保留解除契約之權利,惟尚待解除權人行使之,未行使前,契約不發生解除效力.例如解約定金即為適例

3.失權約款(解除條件)
當事人約定以一定事實之發生,則契約當然失效,即一定事實發生,則因條件成就而使契約當然失效

區別實益是,上述不同情況,於契約解除將導致不同法律效果
還請老師指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09 2:09:07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債總 在11/8/2009 12:58:0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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