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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簡評釋字666
發表人 釋字666  

發表日期

11/10/2009 9:12:30 PM
發表內容 看了大法官會議釋字666,只能用<昏倒>兩個字形容。本號解釋是歷年來算<差>的解釋文與理由書了。
其中最值得評論的,當然就是: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

這段真的寫得可笑至極!意思好像是賣淫的比較容易得病,大法官還說此等事實....,真的是事實嗎?買淫的呢?經常買淫的在我看來跟賣淫的沒有兩樣阿,何來寫這段莫名其妙的文字阿?
還提到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好啦,交待了國民健康,善良風俗交待了嗎?
最重要的,你大法官不提到善良風俗是會死是不是?

解釋文解釋得如此之差,令人嘆為觀止!

最好把寫這段解釋文與理由書的大法官給揪出來啦!
回覆 要講清楚說明白甚麼是 在11/10/2009 9:17:02 PM的回覆:
1.甚麼是國民健康:為了維護國民健康,所以不能買淫,也不能賣淫?特別是賣淫,賣淫特別容易染病..............

2.甚麼是善良風俗:善良風俗究竟是甚麼鬼東西阿?

說穿了,這兩個都是屁,偽善之屁。
回覆 本號解釋提出未協同意 在11/10/2009 9:38:55 PM的回覆:
1.賴英照
2.謝在全
3.徐璧湖
4.池啟明
5.蔡清遊

(另林子儀與李震山未出席)
回覆 在11/10/2009 9:53:25 PM的回覆:
八位大法官寫出協同意見書,2位未出席,5位大法官沒有表示意見。

那也不知道形成解釋文與理由書的<多數意見>,到底是哪幾位?
回覆 這算是狗尾續貂嗎? 在11/11/2009 2:21:45 AM的回覆:
狗尾續貂一詞我記得是在林山田老師的書上看到的(當我閱讀法律時,看到狗尾續貂(以及極為可笑)一詞,發現原來法律也可以這麼好玩):
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凡此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
不知道大法官的審慎規劃,是否為其違憲兩年的狀態提出合理的說明(通常這種違憲狀態的允許印象中是為了維持法安定性,避免突如其來的違憲並立即失效造成社會法秩序的動盪與不安)。

在我看來,不知道能不能說是狗尾續貂?
但可以確定的,這一段也寫得至為可笑!
回覆 都沒人回應只好唱獨角 在11/16/2009 7:43:45 PM的回覆:
解釋理由書末段有:
1.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
or
2.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

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令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
上述1.2.,在我看來,也可以說成:
1.為防止做愛影響第三人之權益
2.避免做愛侵害其他重要公益

至少,大法官應該舉例甚麼樣的情形屬1.2.

不然真的就跟高舉善良風俗,兒少身心一樣,無限上綱。
回覆 附帶一提釋字617 在11/16/2009 7:48:34 PM的回覆:
我也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大法官會做成這樣不倫不類的解釋,說甚麼不含暴力,性虐待等軟蕊猥褻物品,只要加封套,警告標語等級排除刑法235適用。

而含有暴力,性虐待的硬蕊猥褻物品卻完全禁止,不准成您人獲取此等性資訊。

完全真的是不知所云,在我看來可以說是恣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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