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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死亡宣告@@
發表人 國考原罪差七分  

發表日期

11/12/2009 1:48:39 A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老師我又有問題

老師您在民總PPT70頁處
(錄音大概在21:30到22:18這裡)
最右下方那個圖
這邊是討論到死亡宣告之後身分上關係的問題

這邊您說甲乙前婚姻關係解消
您並強調不再復活

那我的問題是如果死亡宣告確定後
(例如P68頁那圖970228死亡)

乙男後來在980101中了樂透一億元
在980201跟丙女結婚
雙重善意後婚有效

但是甲女在980501得到撤銷死亡宣告判決確定

您說後婚不再復活是指
從970228後不再復活
還是980201後不再復活?

因為老師您的圖上面沒有時間軸
還有您說前婚不再復活
我一看這個圖馬上想到我這個問題
(錢麻,最敏感也最會考)

如果是980201後前婚不再復活
那甲女不就可以向男女請求財產分配請求權了?

希望老師可以補充一下時的效力

感恩!!!
(今天聽好慢啊不過老師您真的講很好   GJ啊!)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2009 2:13:15 AM的回覆:

死亡宣告確定:前婚姻關係消滅
--------------------------------------------------------------------------------
這一個時點就解消了

因為不可能再復活了



回覆 原罪 在11/12/2009 2:21:46 AM的回覆:
可老師您在P70最右下方那個圖
黃色字寫
「後婚當事人均係善意,前婚因生存配偶之在婚同時消滅」

老師我相信你在休息了

明天再看看八

我很希望能弄清楚基準時
因為很可能考歐

感恩

GJ   =   good   job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2009 2:37:16 AM的回覆:

這牽涉身分法的爭議

亦即,婚姻關係何時解消?

一說:死亡宣告確定

一說:後婚姻締結時

------------------------------------------------------------------------------
我是傾向於採前說

回覆 差七分 在11/12/2009 3:38:37 AM的回覆:
老師我剛想了好久
您的意思是否為:

在未有撤銷死亡宣告情形
婚姻解消基準時是=>判決死亡確定時

在 有撤銷死亡宣告情形
前婚解消基準時是=>配偶與他人締結婚姻時?

這樣理解才沒有斷層
其實第二種比較重要
搞不好戴說就是從這裡出發的啦

死亡宣告58分鐘
我聽了3小時 @@

老師JG!真的教的好
回覆 原PO 在11/12/2009 4:50:21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今天有聽到後面章節了
但還是一直在想一些死亡宣告的問題

老師您在講義中還有錄音中
死亡宣告的效力可以分成財產上跟身分上

在身分上的效力
通說實務都注重在身存配偶在婚的問題
比較少討論到失蹤人若再結婚的生存
講義上也只提到一點點

我在以前有看新聞有注意到這個
[湊錢供夫赴美   苦守27年成空]
聯合新聞網的網址是
http://www.udn.com/2008/7/3/NEWS/SOCIETY/SOC7/4410394.shtml
這是人跑去美國,先不要想國私的問題
我把它想像成
從台北跑去屏東化名躲起來好了

像這種情形
失蹤人主觀上必定是惡意
但老師您說還是以生存配偶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為其婚姻關係解消時

那麼在被宣告推定死亡的時點
在此時點之後,老師您是有說到失蹤人結婚有效
那在此時點結婚之前失蹤人在他地結婚
是否會因為失蹤人受死亡宣告而使他在他地之婚復活呢

另,縱使是在受死亡宣告推定後
失蹤人在他地結婚 此婚姻有效
但是他若回頭撤銷死亡宣告(如新聞就是這樣)
從撤銷之時起,原婚姻復活,失蹤人有效之後婚又變成無效?

老師真的不好意思問這麼多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2009 5:04:24 PM的回覆:

在未有撤銷死亡宣告情形
婚姻解消基準時是=>判決死亡確定時

在 有撤銷死亡宣告情形
前婚解消基準時是=>配偶與他人締結婚姻時?
--------------------------------------------------------------------------------
應該這樣說

第一個時點〈死亡宣告確定〉比較早:有爭議

第二個時點〈後婚姻締結時〉比較晚:沒有爭議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2009 5:18:30 PM的回覆:

在身分上的效力
通說實務都注重在身存配偶在婚的問題
比較少討論到失蹤人若再結婚的生存
講義上也只提到一點點
--------------------------------------------------------------------------------
我覺得說的很清楚

生存配偶再婚:因為實務見解一直變動,所以是闡述的重心。

失蹤人:根本不會是問題

〈1〉死亡宣告確定:前婚姻解消,不會有重婚的問題

〈2〉撤銷死亡宣告確定:則與解消之前婚姻是否復活密切相關,這裡涉及生存配偶再婚之後婚姻是否有效。

解消之前婚姻不復活:不生重婚

解消之後婚姻若復活:則生重婚



而且民總又不是在談身分法,本來就不會談那麼多,這不是很正常嗎?




回覆 今天生氣摔碗差七分 在11/13/2009 3:46:25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先謝謝您對前一問題的回答

現在剛好聽到胎兒人格權保護這裡
您在講義中83頁右邊算下來第三個圖

您有引到66年台上275判例
該判例內容約是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慰撫金...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不予賠償...」

老師您在這個圖的版標示寫人格權保護的方法
內文最後也有說(接在判例後)胎兒本身人格權受侵害者,亦得有慰撫金請求權

我有翻到PPT講義前面再確認一次
您曾經說過權利中非財產權分為人格權跟身分權
可在上述判例中主要好像是在說身分權受侵害
但您在圖標跟圖尾都還有說人格權受侵害可請求慰撫金

那麼這個以身分權為中心論述的判例
可以用在人格權嗎

另外在更下一張圖97司事官(胎兒感染梅毒)
您在分析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時
在侵害權利處是寫:於順利出生後,由父母為法代提訴訟
在造成損害處是寫:身體健康權之損害在被害人出生後發生

不知道這邊老師您是將題意認為胎兒出生時才感染梅毒嗎

如果是還在胎兒時就確診感染梅毒,可否以母為法代直接起訴不用等到出生才起訴呢??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9 6:11:21 AM的回覆:

您有引到66年台上275判例


那麼這個以身分權為中心論述的判例
可以用在人格權嗎
--------------------------------------------------------------------------------
這個判例是生命權遭侵害,間接被害人請求慰撫金的概念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9 6:15:00 AM的回覆:

不知道這邊老師您是將題意認為胎兒出生時才感染梅毒嗎

如果是還在胎兒時就確診感染梅毒,可否以母為法代直接起訴不用等到出生才起訴呢??
---------------------------------------------------------------------------------
不出生有辦法確認感染梅毒?猜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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