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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海商法71司法官題目之疑問
發表人 小河流水  

發表日期

11/12/2009 7:37:23 PM
發表內容 海商法71司法官題目(海商法講義p.224)
高雄市某木材商與某乙輪船公司訂立書面傭船契約,裝運甲所有之檜木前往高雄港。該船因船員抽煙引起火災後沉沒,甲訴請乙公司賠償損害。
本題中託運人為該木材商,所以甲似乎只是第三人。
問題:
1.木材商與乙之傭船契約所簽訂之免責條款,甲應不受拘束吧?即使該條款有效也只是在木材商與乙之間有效?(解答只寫約定免責事由有效)
2.海商法第69條法定免責事由適用的客體為「訂有運送契約之本船貨物」,甲的貨物的確為訂有運送契約之本船貨物,但是運送契約是木材商訂的,甲向乙公司應是以侵權行為求償,則乙仍可主張69條免責事由對抗甲嗎?(解答寫輪船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感覺這題好像是買方(木材商)為託運人,賣方甲非契約當事人的情形。不知有沒有哪裡一時想不清弄錯了,懇請李老師或同學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2009 7:58:23 PM的回覆:

木材商是甲
回覆 小河流水 在11/12/2009 8:09:24 PM的回覆:
所以是我會錯意…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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