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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成事不足,罰嫖不罰娼,沒了嫖客,哪來妓者!?
發表人 記者公會代表  

發表日期

11/12/2009 7:53:50 PM
發表內容 反性剝削聯盟   應罰嫖不罰娼
   更新日期:2009/11/12   14:05   
反性剝削聯盟今天批評內政部將朝「性工作者除罪、除罰」方向修法,也反對設專區管理,唯恐如此將讓台灣在販賣女體上領先全球,也將讓台灣成為合法掩飾非法的犯罪溫床,聯盟主張仿效瑞典罰嫖不罰娼、也反對性產業合法化。(黃悅嬌報導)


由勵馨基金會等多個婦女團體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上午召開記者會,肯定大法官會議宣告「罰娼不罰嫖」規定違憲,但對內政部將朝性工作者除罪化並設專區方向規劃,提出強烈質疑。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指出,專區管理無法有效管理性產業,過去華西街的公娼專區就是最好例子   。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強調,由於賣性者多因經濟匱乏而從事性交易,因此他們主張罰嫖不罰娼,但反對性產業。


反性削剝聯盟出,瑞典在一九九九年通過罰嫖不罰娼並嚴懲剝削的第三者法律後,二00三年估計實際經常從事性交易者降為一千五百人,不但減少性交易市場規模,也減少人口販運犯罪。


回覆 好笑! 在11/12/2009 8:28:39 PM的回覆:
到底有沒有看釋憲文阿?改成罰嫖不罰娼就沒有違憲問題?

釋字666出爐後,我們擔心的就是<娼嫖皆罰>,改成罰嫖不罰娼有好到哪?


回覆 ps 在11/12/2009 8:31:07 PM的回覆:
不要再濫用<除罪化>一語了,(成年人間)性交易根本沒有罪,哪來除罪化阿?

它在現行體制下就是一個最高處三天拘留的行政罰(而已),它不是罪。

回覆 新聞 在11/19/2009 1:31:49 AM的回覆:
台商嫖妓遭捕 中國公文直通台警局   【11/17   15:01】   


〔自由時報訊〕媒體報導,一名蔡姓台商日前在中國嫖妓遭到公安逮捕,中國公安將蔡姓台商犯行的公文直接寄給台灣的大安分局,但依據正常管道,中國的公文應先經由海協會透過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給內政部警政署,最後才會交給依指示的分局。但中國的公安單位卻直接寄給台灣警局,辦案邏輯令人摸不透。

公文內容指,一名蔡姓台商在10月22日到上海一家風花雪月場所流連,後來被上海公安逮捕,遭到拘留15天,公文上頭還蓋有上海公安局的戳章。

上海公安局要求蔡姓台商的犯行要直接記在蔡姓台商的戶籍地,不過若是依據正常管道,中國公安單位發的公文,要先經由海協會透過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給內政部警政署,最後才會交給警察局,但上海公安局卻直接寄給大安分局。

大安分局表示,這封公文來的很錯愕,且台灣法令罰娼不罰嫖,即使嫖妓也不需要另外做登記,但中國的公安單位直接寄給台灣警局,辦案邏輯令人摸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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