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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民訴問題
發表人 elmo  

發表日期

11/16/2009 4:52:50 PM
發表內容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關於訴訟擔當,老師您提到:

陳老師,認為不論意定或法定,都沒有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

邱老師,認為法定訴訟擔當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

關於邱老師這部分,老師講述蠻快的,有些簡略。

學生的疑問是:

應為職權通知,若沒有通知,才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那若有通知,還可以提嗎?


在邱老師這邊"應為職權通知,若沒有通知",

是否還需要細分為

若當事人具有完全代表性者,雖未通知,仍不得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若沒有具完全代表性者,於未通知時,始可提之。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9 5:21:10 PM的回覆:

若當事人具有完全代表性者,雖未通知,仍不得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若沒有具完全代表性者,於未通知時,始可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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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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