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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審判長舉陳師孟案 駁斥認知錯誤 李慶安狡辯失利 恐由詐欺變貪汙
發表人 貪污故意與公務員身分  

發表日期

11/18/2009 2:08:21 PM
發表內容 審判長舉陳師孟案   駁斥認知錯誤   李慶安狡辯失利   恐由詐欺變貪汙
2009-11-18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十七日再度開庭。審判長以李慶安曾要求同樣具雙重國籍的前北市副市長陳師孟下台為例,當庭質疑李慶安「以為宣誓就任公職,就當然喪失美國籍」的認知錯誤辯解,不排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詐欺罪審判。   

             檢方原本依刑度最重五年徒刑的詐欺罪起訴,審判結果如變更法條成刑度至少七年的貪汙罪,勢必對李慶安非常不利。也因此,李慶安的律師,主張本案還有法律上爭議的問題,有待深思。審判長從善如流,將原訂昨辯結結案的時間,改到十二月廿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   

             北院昨日上午開庭,李慶安還是以「不認為自己有犯罪」作為答辯主軸,強調是自己認知錯誤,以為在台灣宣誓就任公職,就喪失美籍。李的辯護律師莊秀銘,主張李慶安對美國移民法認知有誤,以為宣示就任公職後,就自動喪失美籍,沒有犯罪意圖。   

             合議庭審判長陳興邦聽完辯解,當庭質疑李慶安民國八十三年任台北市議員時,曾連署譴責因雙重國籍辭職的前北市副市長陳師孟、前北市交通局長濮大威,顯然李慶安是知道宣誓就職不會喪失美國籍。   

             陳興邦更當庭直言李慶安主張認知有誤,可能對她不利。「你們的主張不一定有利,辯方認為有利的東西,反而可能是不利的」。陳興邦說,宣誓就職如確有取得公務員資格,本案就有適用貪汙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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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好像是說李慶安如果堅持自己是具有公務員身分,則其行為構成貪汙,而且貪污故意的有無認定是只要認為自己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客觀上(主觀上知道)具有外國籍,即具貪污故意。

但還欠一個客觀要件吧?就是客觀上到底有無公務員身分。雖說不具公務員身分仍可能構成貪汙(刑法第31條),但那是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為之的情形(當然共犯不需如此),李慶安沒有此種情形阿。


回覆 覺得自己講的不對 在11/19/2009 12:25:34 AM的回覆:
應該是:
所謂的認知錯誤,應該是指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也就是禁止錯誤,亦即欠缺不法意識,在法律效果上依我國刑法的規定,分成可避免與不可避免,而通常的情形都是指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仍是有罪。

但終究不能因為被告主張認知錯誤,法官就認為因此由詐欺變貪汙(新聞是說貪汙治罪條例裡的職務詐欺罪),這根本是兩回事,能不能適用該條例,應該是看其究竟有無取得公務員身分。

回覆 ps 在11/19/2009 12:53:13 AM的回覆:
處理完<認知錯誤>,應該要處理的是:認知錯誤=禁止錯誤?亦即被審判長拆穿的<以為宣誓就任公職,就當然喪失美國籍>的認知錯誤=<不認為自己有犯罪>的欠缺不法意識?還是這根本是兩回事?

如果根本知道不當然喪失美國籍,就一定具有詐欺故意?甚至是貪污故意?

回覆 另外關於刑法第31條 在11/19/2009 1:25:27 AM的回覆:
陳志輝教授有寫一篇關於擬制共同正犯身分犯的問題,後來許玉秀大法官有為文回應,兩者見解大相逕庭。(陳教授的看法與林山田老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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