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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之有理由判決
發表人 寒舍  

發表日期

11/19/2009 4:27:37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民訴法第616條第1項: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監護之裁定。
但老師在2009民訴修法中認:或可以民訴法第482條提起抗告
究竟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係以「裁定」撤銷監護宣告,抑或以「判決」銷監護宣告??
而應以「抗告」或「上訴」救濟?
謝謝老師
回覆 寒舍 在11/19/2009 4:46:44 PM的回覆:
老師:
很抱歉
學生聽錯了也誤解了
老師所指的撤銷監護宣告的裁定是在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程序所為之有理由裁定(623一項)
而非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之有理由判決(616一項)
學生已經瞭解了
很抱歉耽誤老師寶貴的時間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9 5:11:21 PM的回覆:

兩種狀況完全不同


第一項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之程序

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616Ⅰ)。

第二項 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之程序

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並未明文規定不得抗告,故依本法§482規定,自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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