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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妻拋棄對夫之繼承權後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11/20/2009 11:28:25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請問,夫妻在法定財產制,若夫死亡後(留有子嗣),妻拋棄繼承,是否等於拋棄1030-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我以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是因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皆為了共同生活而努力,因此於夫妻關係消滅後,始設有此制度,供夫妻雙方得以平均分配婚姻關係存續中累積的財富。               

雖亦具有身分專屬性,但本質上仍為財產權之一種,與繼承既是權利,亦是義務之一身專屬性本質不同。

因此,妻拋棄對夫之繼承權,仍具有1030-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問這樣理解對嗎?還是錯得離譜?(因為我同學都說拋棄繼承權,就等於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有此疑問)

謝謝老師回覆,敬祝身體健康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2009 2:19:49 PM的回覆:

請問,夫妻在法定財產制,若夫死亡後(留有子嗣),妻拋棄繼承,是否等於拋棄1030-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
不等於

夫之財產必須先扣除剩餘財產,剩下的才是遺產〈釋字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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