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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共有物設定用益物權
發表人 CMF  

發表日期

11/21/2009 3:48:44 PM
發表內容 關於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的爭點
早期通說否定,謝在全教授則認為基於現代物權趨勢以利用為中心且共有人基於其應有部分本來就有用益權,故自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予他人
請問(1)用益物權若須就共有物的全部或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如何僅就應有部分為之?
            (2)每個共有人都有用益權,如此是否侵害他共有人之用益權且造成先搶先贏的現象?

想法:
因為設定用益物權若須就共有物的全部或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
不知道能不能解釋為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
如此就設定用益物權須以多數決為之呢?


不知道是不是哪裡沒想通,麻煩老師解惑了,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1/2009 4:18:35 PM的回覆:

關於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的爭點
早期通說否定,謝在全教授則認為基於現代物權趨勢以利用為中心且共有人基於其應有部分本來就有用益權,故自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予他人
請問(1)用益物權若須就共有物的全部或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如何僅就應有部分為之?
              (2)每個共有人都有用益權,如此是否侵害他共有人之用益權且造成先搶先贏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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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採否定的看法

目前實務運作也是否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1/21/2009 4:19:43 PM的回覆:

想法:
因為設定用益物權若須就共有物的全部或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
不知道能不能解釋為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
如此就設定用益物權須以多數決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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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瞭解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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