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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找爭點-行政法-公立學校教師聘約
發表人 練習  

發表日期

11/23/2009 8:43:14 PM
發表內容 甲為巿立高中教師,因行為不檢,被學教教評會評為不適任,學校通知甲下學期不續聘,並呈文巿政府教育局核准,請問甲應如何救濟?(只找爭點)
回覆 練習 在11/24/2009 7:47:23 AM的回覆:
本題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決議!
回覆 練習 在11/24/2009 8:55:21 PM的回覆:
以下是個人淺見:爭點有,
1公立學校聘約為行政契約?
         學說:
         實務:釋字?
              98年7月決議
2學校通知為對外發生法效的行政處分?
3救濟方式:
      3.1特別途徑:教師法
      3.2一般途徑:
  3.2.1走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需主管機關同意始生效之效力未定,行政契約,為成立但未生效,故可以行政爭訟?
  3.2.2走行政處分?
       針對不續聘通知,依行政處分之救濟途徑?
4被告機關,管轄機關
(因為本題在問如何救濟,所以重點應在3,4部分,亦須說明)(
1和2是過水爭點,時間不夠,帶過即可)

以上淺見,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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