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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找爭點
發表人 練習  

發表日期

11/26/2009 11:11:28 AM
發表內容 首先感謝,李老師這個網站.
第二,因為,司律成績不理想,(98司52.律42),想以此練習找爭點,提升學習力.
懇請請各位大大們,提供題目(最好是考古題)和爭點,彼此檢討.
原則上,提供題目者,約1日到3日,再將自己認為的爭點貼上.未提供題目者,隨時可以提出自己的爭點.大家討論.
再次感謝,李老師!當然,李老師若不煩心,肯指點,是大家的福利!
回覆 ... 在11/26/2009 11:12:14 AM的回覆:
甲為巿立高中教師,因行為不檢,被學教教評會評為不適任,學校通知甲下學期不續聘,並呈文巿政府教育局核准,請問甲應如何救濟?(只找爭點) 
回覆 ... 在11/26/2009 11:12:59 AM的回覆:
以下是個人淺見:爭點有,
1公立學校聘約為行政契約?
     學說:
     實務:釋字?
                    98年7月決議
2學校通知為對外發生法效的行政處分?
3救濟方式:
                  3.1特別途徑:教師法
                  3.2一般途徑:
      3.2.1走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需主管機關同意始生效之效力未定,行政契約,為成立但未生效,故可以行政爭訟?
      3.2.2走行政處分?
                     針對不續聘通知,依行政處分之救濟途徑?
4被告機關,管轄機關
(因為本題在問如何救濟,所以重點應在3,4部分,亦須說明)(
1和2是過水爭點,時間不夠,帶過即可)

以上淺見,請指正.
回覆 練習 在11/26/2009 11:24:30 AM的回覆:
民訴題1
甲團體向乙承租A屋做為聚會之用,租期二年,半年後因房地產價格暴跌,甲依民法442,要求法院酌減租金.但法院對甲團體是否為民訴40III,非法人團體之要件仍有疑義,請問法院:
1依249I當事人不適格裁定駁回?
2依249II直接判決甲團體本案敗訴?
回覆 練習 在11/28/2009 6:03:01 PM的回覆:
民訴1之爭點:(管見),請大大補正.
1涉及訴權之權利保護必要之目的:防止濫訴
2當事人不適格:權利保護訴權或本案判決訴權之地位
               判決駁回或裁定駁回
3訴訟審理程序:
      通說:先程序後實體,採1
      唯基於防止濫訴:即採2,否則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後,又可再訴.
4原則:適時審理順序(不分程序或實體).但有主張,
            4.1,249I起訴合法性,(如訴費)
        ,249I審判權,管轄權
5249II,法條理解:有以此即為防止濫訴,而不用先審249I,直接進入實體顯然無理判決駁回.(有不同意見)
回覆 TO民訴 在11/28/2009 7:19:57 PM的回覆:
回覆      練習   在2009/11/28   下午   06:03:01的回覆:
民訴1之爭點:(管見),請大大補正.
1涉及訴權之權利保護必要之目的:防止濫訴
2當事人不適格:權利保護訴權或本案判決訴權之地位
 判決駁回或裁定駁回
3訴訟審理程序:
                  通說:先程序後實體,採1
                  唯基於防止濫訴:即採2,否則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後,又可再訴.
4原則:適時審理順序(不分程序或實體).但有主張,
              4.1,249I起訴合法性,(如訴費)
  ,249I審判權,管轄權
5249II,法條理解:有以此即為防止濫訴,而不用先審249I,直接進入實體顯然無理判決駁回.(有不同意見)   
------------------------------------------------------------------
你的問題所在
1.思考層次太過跳躍:內容都是建立在題示團體性質上不是非法人團體的層次上,既然如此,至少應在前言處述明非法人團體之判斷,再以假設語氣得出結論

2.説真的,我無法從你的大綱直接判斷出你的結論、及你所採理由為何,建議的話也只能請你再改進。否則這在考試上很吃虧,加油!
回覆 練習 在11/30/2009 10:42:14 AM的回覆:
謝謝指正!
民訴1,擬答:請大大指正.
1,非法人團體當事人適格?(按訴權理論有不同之地位),與民法442有期限租約不適用調整租金,前者為訴訟要件,後者為實體無理由.法院應依先程序後實體原則,裁定駁回或以民訴249II顯無理由,實體判決駁回?
2採程序優先之理由:通說.
      原則訴訟要件同價並無審理順序,唯有主張就起訴程式合法,有無管轄權,訴之利益等應先審理.
      
3採249II之理由:
      3.1法律明文:按民訴249II,依民法442,實體不望即知無理由..
         3.2防止濫訴:若以程序裁定駁回.則無即判力,可再訴,被告受累.
4程序保障說:249II,應限縮,採行爭點協商程序,而非直接即判決駁回.
5管見以為,應採程序保障說,即限縮249II之適用,並非均不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故雖得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駁回,但仍有爭點協商程序,使雙方得與法院尋找法之所在,適時解決紛爭.
回覆 色戒 在11/30/2009 11:19:39 AM的回覆:
大大開這版很好
我受益不少
希望明年您能上榜
回覆 練習 在12/2/2009 11:39:49 AM的回覆:
謝謝指正!請大大們不要吝於提供題目.
民法1:
甲於民國80年1月1日和乙簽定A地買賣契約,價金200萬元,並已付清款項,並於2月1日辦理過戶登記,唯乙因故並未交付A地予甲.嗣後甲乙均亡故,由繼承人丙丁分別為繼承人.
1於民國97年1月1日,丙向丁主張交付A地,丁可否主張時效消滅?
2於民國97年2月1日,丙將該地出賣與戍,並辦理過戶登記與戍,則戍可否向丁主張交付A地請求?
回覆 Johnny Ho 在12/3/2009 5:29:51 PM的回覆:
這版好阿!!!我要參加~
回覆 練習 在12/4/2009 1:48:16 PM的回覆:
民法1:
甲於民國80年1月1日和乙簽定A地買賣契約,價金200萬元,並已付清款項,並於2月1日辦理過戶登記,唯乙因故並未交付A地予甲.嗣後甲乙均亡故,由繼承人丙丁分別為繼承人.
1於民國97年1月1日,丙向丁主張交付A地,丁可否主張時效消滅?
2於民國97年2月1日,丙將該地出賣與戍,並辦理過戶登記與戍,則戍可否向丁主張交付A地請求?
.................
爭點:

1較無爭點,丁可主張時效抗辯
1.1契約成立
1.1.1物權行為完成(所有權移轉,但未交付事實占有)
1.2繼承人繼受取得,及其效力
1.3時效消滅,及其效力
1.4依債之請求,超過15年,及其效力
1.4依物上請求權,獨立性?因有權占有(含債之關係所生),也不可
2
2.1債之相對性,
2.2及例外釋349(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
2.3,前二者放入767要件所有權及無權占有(債之相對性)
2.3.1主張767,可以要求返還,
2.3.1但若丙明知甲乙之抗辯事由,依釋349則不可.
管見:丙明知甲乙之抗辯事由,卻買受,恐造成對甲權利保護不週之情形.或甲因乙未給付而主張民法264時,在此時乙即可向丙收錢,丙向甲要求占有之漏洞.故若丙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應由乙丙間處理.同理,時效抗辯事由,甲有時效利益,亦同.
(以上,請大大們指正)
歡迎加入,敬請出題!
回覆 練習 在12/7/2009 8:57:09 AM的回覆:
刑訴1
甲因故一棒同時歐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非律師)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另檢察官偵查後,以甲之警詢自白筆錄及相關卷證,起訴甲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抗辯其警詢自白筆錄係遭警刑求所致,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先行傳喚相關證人調查有無刑求情事,並判斷其警詢自白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回覆 練習 在12/10/2009 8:06:15 AM的回覆:
1同一案件,公訴優先.傳統爭點.
2準備程序可否有證據能力認定的權利?
      學者爭論.(不能侵害審判庭職權,可調查準備,但不能最終認定.)
             
回覆 練習 在12/22/2009 10:29:44 AM的回覆:
為了避開商業廣告之嫌,另外有一個討論網站,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f483_1.html
希望大大們上網發表高見.
本版約等明年一月底,再放歷屆司律或研究所或高考考題,請大大們提供高見.
再次感謝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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