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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172條的定位是真正無因管理還是適法無因無理?
發表人 min  

發表日期

12/3/2009 12:34:50 AM
發表內容 172規定   無法律上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
但沒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管理人有管理意思

但172又有適法無因管理的有利,合意

所以172應如何定位??

感謝老師
回覆 GPS 在12/3/2009 9:54:36 AM的回覆:
所以172應如何定位??
=================

GPS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2:18:14 PM的回覆:

法條本來就不會非常縝密

否則講義的內容怎麼會千百倍於法條文字

172前段是無因管理的定義

172後段是無因管理的實施

回覆 M19 在12/3/2009 4:07:20 PM的回覆:
茅塞頓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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