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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海商法88律師題目問題
發表人 小河  

發表日期

12/3/2009 11:26:31 AM
發表內容 海商法88律師題目
美國出口商甲,以CIF高雄港價格條件售與台灣高雄之進口商乙一千台監視器,由海運公司丙運送。甲與丙於運送契約中約定:「運送途中,因運送人之過失所生火災致該批監視器之毀損滅失,丙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丙依甲之請求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載貨證券載明:「運費已由甲所簽發之支票美金一萬元繳付丙。」甲將該載貨證券背書寄交與乙。嗣後丙依該支票所載日期向銀行提示付款被拒。數日後,船舶抵達高雄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乙於高雄持載貨證券一份,請求交付該批監視器,丙得否以尚缺載貨證券二份及繳付運費支票未兌現為由,拒絕交貨?
解答是運送人丙得以繳付運費支票未兌現為由主張留置權(民法第647條)而拒絕交貨。(2009海商法講義P.13)

問題:
請問這種情形有沒有載貨證券文義性之適用?設乙為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是否因為本題記載是支票而有差異?如果載貨證券上只記載「運費已由託運人交付」,則運送人丙是否不得對抗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乙(載貨證券文義性要因性矛盾採通說區分善意或惡意持有人判斷,講義P.253)?只能對託運人主張債務不履行?

回覆 小河 在12/3/2009 11:33:38 AM的回覆:
補充一下我的問題,是指是否因為本題記載的是已由支票交付,因支票的確有不獲兌現的可能,所以運送人得對載貨證券持有人主張留置權,如果只記載「運費已交付」,則不能主張留置權對抗乙?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2:20:41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小河 在12/3/2009 4:56:1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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