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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人格權與身分權之法律適用疑問
發表人 頭皮快抓破還想不出答  

發表日期

12/3/2009 4:24:59 PM
發表內容 (1)有關民法195條1項,李老師認為侵害七種列舉人格權與其他人格權,皆應符合情節重大,被害人始得請求慰撫金;惟邱聰智老師書上表示,僅侵害其他人格權,始須符合情節重大。從法文觀之,深感疑惑?
(2)為何李老師認為身分權受侵害,可類推適用民法18條1項,除去或防止該侵害;但因債務不履行致身分權受損害,卻不宜類推適用民法227-1。理由安在?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8:05:18 PM的回覆:

(1)有關民法195條1項,李老師認為侵害七種列舉人格權與其他人格權,皆應符合情節重大,被害人始得請求慰撫金;惟邱聰智老師書上表示,僅侵害其他人格權,始須符合情節重大。從法文觀之,深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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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我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8:13:11 PM的回覆:

(2)為何李老師認為身分權受侵害,可類推適用民法18條1項,除去或防止該侵害;但因債務不履行致身分權受損害,卻不宜類推適用民法227-1。理由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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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權受侵害,可類推適用民法18條1項

因為它是絕對權

因債務不履行致身分權受損害,卻不宜類推適用民法227-1

如果你覺得慰撫金的請求範圍應該盡量擴大化,那你就類推吧!慰撫金能否請求?這沒有對錯可言,只是價值判斷的問題而已。

我只是覺得195第一項,195第三項及227-1是同一時點增修的法條,立法者是有意識的疏漏。

回覆 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 在12/4/2009 12:33:22 PM的回覆:
我是原PO文者,感謝老師答覆第二個問題,充分理解了!
但第一個問題亦想請老師回答,於邱聰智老師第289頁(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90年10月新訂一版),個人認為邱師說法似較有理由,節錄部分文字如下:
侵害本條列舉以外之人格法益,其被害人之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尚須以侵害情節重大為要件。......至其(情節重大)適用對象,僅以其他人格法益為限;吾人如果望文生義,解為所有人格權之侵害,均需以情節重大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將是重大誤解,亦顯然乖離立法原意。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9 2:58:47 PM的回覆:

再講一次,這沒有對錯可言,只是價值判斷的問題而已。

你要認為情節輕微的「身體」〈不小心美工刀劃傷你〉「健康」〈不小心讓你拉肚子〉「名譽」〈不小心罵到你〉「自由」〈不小心擋了你〉「信用」〈不小心透露你手頭很緊〉「隱私」〈不小心八卦你一下〉等等都可以請求慰撫金

那你就採邱聰智老師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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