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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
發表人 氣死  

發表日期

12/3/2009 9:25:50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在民總12-3中(PPT289,錄音27~29分這裡)
您在解74律師

學生先大概說一下
乙脅迫甲將值20萬元車送善意的丙
嗣後,乙因被判刑,甲趁機向丙撤銷該意思表示
惟三週前丙以將該車讓售與丁並為交付

這邊老師說
甲對丁之關係,由丁係善意取得車子(車?車的所有權?)
甲對丙 老師您說可以主張179
 還可以主張184

學生有問題是
丙處分該車時是善意的
還是構成184嗎
因為我去翻文字講義考古題 沒有提到184
只有提到甲可對丙主張179

懇請老師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9 9:28:43 PM的回覆:

學生有問題是
丙處分該車時是善意的
還是構成184嗎
-----------------------------------------------------------------------------
善意有過失,還是會構成184


回覆 債總 在12/3/2009 11:38:43 PM的回覆:
侵權是過失責任,只要行為人符合侵權7要件就該當184,所以善意有過失也要負責,

而發問大大似乎覺得這樣對過失行為人有點無辜,

關於這點,立法者要求原告要對侵權行為的主張,負全部舉證責任,所以也不一定就真的要負184損賠責任,而因為解考古題時要將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寫出來而已

請問老師我這樣理解正確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9 12:09:27 AM的回覆:



回覆 樓主 在12/4/2009 7:26:48 AM的回覆:
自己處分自己所有之物
事後還要被評價為善意有過失
說真的有點難想像耶

這邊的善意有過失不知道要從何評價

也不應該認為受贈與之人
日後處分該贈與物時就要提高注意義務

處分自己之物在所有情況的注意義務應該都是相同的

小弟不才會用平常人感覺去唸法律
請多指教
回覆 氣死 在12/4/2009 8:55:32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又有一問題

在民總PPT293頁這裡(既成條件)最下面

條件已確定不成就

假設該條件為落榜
且事實已確定 即已落榜

老師這邊的圖為
如果考不上送你這部車
這邊是否應為條件已成就

即,設:如果你沒考上就送你車
而實則早已沒考上
這邊應該是條件確定已成就才是

如果依老師的編排為
事實已確定沒考上
送車契約卻說 如果考不上我送你車
不應該是確定不成就
即老師的圖應修改為 如果考的上就送你車

這樣修改的話才是既成條件確定不成就
附停止條件的送車契約無效。。。

另外老師再請問您
既成條件確定不成就,則解除條件視為無條件

如果今天法律行為是
你日後考上的話你就有經濟能力了那你那時候車就要還我囉
但是事實是上個月已落榜

是否即為送車契約視為無解除條件
(那永遠都不用還車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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