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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事訴訟法問題
發表人 李老師 請問  

發表日期

12/4/2009 6:13:51 PM
發表內容 甲係a地所有權人,因發現乙以a地經營停車場,要求乙返還a地遭拒,乃以乙為被告請求返還a地之占有。如乙不爭執甲為所有權人,而主張其係租賃人或借用人,則兩造就租賃或借貸之事實,應由何人舉證?

擬答

甲說:實務上認為:依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應由主張權利發生之人負舉證責任。乙既主張有借用權利或租賃權益,即由乙負舉證責任。


乙說:學界學者以為民法九四三條具有推定之效力,因此占有人乙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甲舉證證明乙無權占有。
回覆 請教 在12/4/2009 6:37:18 PM的回覆:
我有買李老師的全修
我可以指出李老師的刑事訴訟法
常有新聞事件
尤其是通姦
這一題我真的不知自己解的對否
還請老師指點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9 7:39:45 PM的回覆:

擬答

甲說:實務上認為:依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應由主張權利發生之人負舉證責任。乙既主張有借用權利或租賃權益,即由乙負舉證責任。
--------------------------------------------------------------------------------
這說正確


乙說:學界學者以為民法九四三條具有推定之效力,因此占有人乙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甲舉證證明乙無權占有。
--------------------------------------------------------------------------------
943不得對所有權人主張


回覆 請教 在12/4/2009 7:50:08 PM的回覆:
李老師
那有沒有可能由所有權人甲負舉證責任

因為讀書會成員說
沈台大說這邊分兩說
實務         學界         看法各異
回覆 李老師 請問 在12/4/2009 7:55:20 PM的回覆:
他還拿出高點講義
是姜世明老師的題目
律師      全修班
民事訴訟法
講義         第三回         第三十三頁      第三小題
回覆 請教 在12/4/2009 8:36:37 PM的回覆:
還是有人知道那是姜世明老師的那篇文章
我自己去找出來看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9 10:07:45 PM的回覆:

李老師
那有沒有可能由所有權人甲負舉證責任
--------------------------------------------------------------------------------
其實這涉及消極事實舉證分配的問題

不當得利的第四個要件--無法律上原因

所有物返還的第三個要件--相對人無權占有

一半的見解都應該由主張不當得利及767之人主張之

一半的見解認為消極事實無法舉證,應由主張積極事實舉證


回覆 1 在12/4/2009 11:05:17 PM的回覆:
我記得姜世明老師
都有把文章發表在論文集
他有一篇就是在寫不當得利
但我也忘記哪一本
你就去書局看看一定有

我曾經試著把姜老師的書拿來看
寫的很深,也很多
他最近新出那一本,有在說訴訟契約
真的很難啊...很深、真的寫很深
看三次搞不好還看不懂他在寫什麼

不過他的表見證明
怎麼好像很恐怖,早晚要考的樣子...

而且他好像不採要件事實分類說...

重點他會出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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