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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好,有一民總問題要麻煩您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12/4/2009 9:13:2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一個問題請教,是關於民總文字講義p279、p328的地方:

第279頁第四行,謂「重視當事人其人之個性,法律行為得撤銷」,而第328頁倒數第四行,則謂「相對人注重其人之個性者,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一、
得撤銷之前提是該法律行為已成立生效,請問為何第279頁與第328頁中之兩種相同情況,前者為「得撤銷」,後者卻為「不生效力」?

p.s我認為冒名人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實就跟民法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相同,因為都是「誤會冒名人就是被冒名人」

二、
民法88條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但是,假如當事人的資格對於交易行為非常重要,那雙方根本就不該成立153條之主觀合致,不是嗎?

既主觀不合致,契約自然不成立(153條),不成立之法律行為,又何來得撤銷之說(88條第一項)?

==============================================

又麻煩老師您代為解惑,謝謝老師回覆,並祝教安、身體健康。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9 10:15:06 PM的回覆:

一、
得撤銷之前提是該法律行為已成立生效,請問為何第279頁與第328頁中之兩種相同情況,前者為「得撤銷」,後者卻為「不生效力」?

p.s我認為冒名人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實就跟民法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相同,因為都是「誤會冒名人就是被冒名人」
---------------------------------------------------------------------------------
差很多

錯誤來自於自身的因素

冒名來自於他人的因素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9 10:23:13 PM的回覆:

但是,假如當事人的資格對於交易行為非常重要,那雙方根本就不該成立153條之主觀合致,不是嗎?
---------------------------------------------------------------------------------
我以為張三是台大博士畢業,享有生技專利,可以研發出新流感疫苗,所以借他錢,並投資他的公司。

結果發現張三不是博士畢業,而是學士畢業。



那雙方根本就不該成立153條之主觀合致,不是嗎?
--------------------------------------------------------------------------------
所以我不是借錢給張三,並投資張三的公司??





回覆 Madonna 在12/4/2009 11:08:48 PM的回覆:
錯誤來自於自身的因素

冒名來自於他人的因素
=================
經由老師講解,已清楚,謝謝
回覆 Madonna 在12/4/2009 11:19:58 PM的回覆:
所以我不是借錢給張三,並投資張三的公司??
===========================================

「自身因素所致」才是錯誤,

「雙方因素所致」非錯誤,這種才是主觀不合致的情況。
所以在解87年台大(二)的時候,第348頁第15行才會有「丙為自己購畫,契約主觀不合致,故不成立」的結論。


請問上述理解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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