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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96司法官題目問題(是否可附帶上訴)
發表人 小河  

發表日期

12/7/2009 11:16:34 PM
發表內容 民訴96司法官題目(題目好長…)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乙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應分擔丙之扶養費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另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判准甲與乙離婚,並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乙應按月給付分擔丙之扶養費二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即其餘扶養分擔額每月四萬元及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部分之請求。請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1.甲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乙應分擔其餘扶養費每月四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時,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僅就其受不利判決中,關於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命乙給付分擔扶養費每月二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廢棄該部分判決,改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乙任之,並駁回甲在第一審分擔扶養費之請求;另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部成立。第二審法院對於乙所提附帶上訴及反訴應如何處理?
2.甲若係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乙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部成立。第二審法院對乙之反訴應如何處理?

本題中原告甲有三個主張:1.離婚2.家庭生活費3.附帶請求子女親權之酌定
關於第2個問題的解答,老師提到因甲僅對家庭生活費被駁回部分上訴,乙亦未對離婚部分上訴,離婚訴訟未移審而已經確定,乙所提反訴亦應駁回。

問題:
甲主張之離婚與家庭生活費請求應是訴之客觀合併吧?那麼甲就家庭生活費部分上訴,則乙是否可依第460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規定對離婚部分附帶上訴,故離婚訴訟部分仍有移審而尚未確定?如乙對離婚判決附帶上訴,則反訴即為合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09 11:53:42 PM的回覆:

甲主張之離婚與家庭生活費請求應是訴之客觀合併吧?那麼甲就家庭生活費部分上訴,則乙是否可依第460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規定對離婚部分附帶上訴,故離婚訴訟部分仍有移審而尚未確定?如乙對離婚判決附帶上訴,則反訴即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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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去想一下572的本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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