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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二商事法疑惑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12/8/2009 6:46:28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請問:

一、
票據法文字講義第138頁第13行整理李欽賢老師的文章曰「然此種見解卻與通說所稱之人的抗辯不相符合。」

我無法理解李欽賢老師的意思,因為若照他舉的例子,我認為甲原則上對於所有人皆得主張物之抗辯,但「例外」對丙須負表見責任。

物之抗辯既有原則亦有例外,如此解釋即可,但為何李欽賢老師會有不相符合的意見呢?

二、
公司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我不清楚該這邊的經理人權限是「代表」公司或「代理」公司。         
是該依章程或契約規定,還是直接解釋成其中一種就可以了?

同樣疑問出現在民法第554條以下若干條文中「經理人有為...之權」,這些是在講代理權還是直接代表該法人呢?

===============================================

謝謝老師,敬祝教安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9 2:38:12 PM的回覆:

物之抗辯既有原則亦有例外,如此解釋即可,但為何李欽賢老師會有不相符合的意見呢?
--------------------------------------------------------------------------------
跟大家都一樣,那有什麼獨特性?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9 2:40:14 PM的回覆:

二、
公司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我不清楚該這邊的經理人權限是「代表」公司或「代理」公司。     
是該依章程或契約規定,還是直接解釋成其中一種就可以了?
---------------------------------------------------------------------------------
公司法第8條第2項

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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