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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八十九年司法官民訴》 高點解答第二題好像有問題
發表人 最高法院 61 年度  

發表日期

12/9/2009 6:26:25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八十九年司法官民訴》   高點解答第二題好像有問題
敝人謹於此先提出高點解答
再於下一封信
提出最高法院   61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第二題依最高法院   61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應可上訴三審才對
     






一、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訴請乙拆屋還地,經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判決,甲上訴第二審法院,亦經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
訴。甲再據以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甲上訴未以違背法令為由,其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
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嗣甲對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而聲請再審,
此時應由何審法院管轄,試附理由說明之。(13   分)
(二)丙於民國八十八年間,訴請丁返還借款新台幣九十五萬元,經第一、二、三審法院均判決丙敗訴確定。
嗣丙於不變期間之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對前開判決以發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為由,向原第二審
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該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丙所提起再審之訴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丙再
審之訴。試問,丙就該判決得否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12   分)

【擬答】
(一)
1.
依題示,甲對第三審法院之「裁定」
,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

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而聲請再審。所謂「發見」
,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知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
調解之存在,其後始知者而言(二九上一零零五)
;又發見人證,不得據為再審之訴之事由,且以發見證物為理由,
判提起再審之訴時,亦不許與發見之人證合用為證據方法(即不許用人證證明證物為真實。)
(二三上二五九一、三
二上一五一三)
。並以如經斟酌可爰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但書)
,合
先敘明。
2.
關於再審法院之管轄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如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一、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者;
二、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   聲明不服者。」是故,原則上專屬為判決
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參照)。蓋有無再審之事由,原法院知之較詳,調查亦較易。因其專屬為判
決之原法院管轄,故事件於判決後,當事人雖經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上級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如係以
下級法院之判決有再審之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仍係由為判決之下級法院(原法院)管轄,而非由為裁定之上級法院管
轄。
1.
惟關係第三審上訴合法與否之事實,則應由第三審法院自行調查裁判。
民訴-
2
故對於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聲請再審者,依第
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而非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二八聲一二二參照)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本院
管轄,不在同條第二款規定之列。」
(七十一台聲一三二參照)
2.
綜上所述   本題甲對第三審法院之「裁定」
,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聲請再審,則其管轄法院為第三審法院。
(二)
1.
丙於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參照)
,對前第一、二、三審法院就丙訴請被告丁返還新台幣
九十五萬元之敗訴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依同
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向原最後事實審法院即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題示丙所提之再審之訴應符合再審程序,合
先敘明。
2.
又該再審管轄法院即第二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丙所提之再審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丙之再審之訴,
丙就該財產權之訴訟得否提出上訴第三審,端視其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依總統府於民
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佈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蓋由於我國經濟及國民所得成長,物價相對提高,使第三審法院受理之民事財產事件逐年增加,為因應社會經濟成
長及合理分配訴訟資源,遂有此修正。
3.
依民事訴訟法時之效力之從新原則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判決,依第四
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修正民事訴訟施後有增時,而依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仍得上訴。」又,
「若其
判決係在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規定係於第三審法院發回後所為之更審判決,皆應以增加之額數定其得否上訴。」
(民
國七十四年台抗第一七四號參照)再者,
「自八十六年一年一日起增加為新台幣四十五萬後,第二審之法院判決,係
在增加後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為之,皆應依增加後之額數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定其得否上訴。」
(民國八
十六年台抗第三三一號參照)   準此題示之第二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丙所提之再審之訴無理由判決駁
回,係在新修正之民訴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將上訴利益數額提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後。故依新法,丙之請求
僅新台幣九十五萬元,其上訴利益數額未逾新台幣一百萬,自不得上訴第三審   
回覆 最高法院 61 在12/9/2009 6:27:38 AM的回覆: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1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民國   61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404、421、423、65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76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814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694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66、496、499   條      (   60.11.17   版   )
決  議:   當事人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八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依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專屬為判決
之本院管轄,似無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舊法)   規
定之餘地,否則當事人既不得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復不得向原第二審法
院提起,無異剝奪當事人提起再審之權益,有違設立再審制度之本旨。又
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原確定之終局判決既由第三審
法院判決,其再開或續行,自應由第三審法院為之,故當事人雖於第三審
上訴利益額數增加後,始對本院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未逾增加後上訴利益額數,其再審之訴,仍屬合法。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6、496、499   條   (60.11.17)



提            案:院長交議:當事人對於本院在增加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之前所為確定終局
        判決,於其增加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應否受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舊法)   所定上訴
        利益額數之限制   ?
        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甲說: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舊法)   之額數者,不得上訴。對於第
    三審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上
    項規定之結果,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亦必須逾此額數。又訴
    訟法,採從新為原則。故當事人於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增加後,始
    對本院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仍應受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
       (舊法)   之限制,如提起再審之訴時,未逾增加後上訴利益額數者
    ,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乙說:當事人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依第四百九十九條規
    定專屬為判決之本院管轄,似無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
    條第一項   (舊法)   規定之餘地,否則當事人既不得向本院提起再審
    之訴,復不得向原第二審法院提起,無異剝奪當事人提起再審之權
    益,有違設立再審制度之本旨。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
    開或續行,原確定之終局判決既由第三審法院判決,其再開或續行
    ,自應由第三審法院為之,故當事人雖於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增加
    後,始對本院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逾增加後上訴利益額數,其再審之訴,仍屬合法。
        兩說應以何說為當   ?
        請公決
決            議:採乙說。
回覆 最高法院 61 年度 在12/9/2009 8:31:55 AM的回覆:
李俊德老師您好

上述兩篇都是我鋪的

請您不吝賜教

我是有購買您課程的學員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9 6:30:33 PM的回覆:

我的見解與高點的解答是一樣的

你所述最高法院之決議與該題目設計的狀況是不同的

最高法院之決議:

再審管轄是第三審,得否於第三審開啟再審之訴?

89司法官題目的設計:

再審管轄是第二審,開啟再審之訴後,得否針對所為之判決上訴第三審?

一個是得否再審?一個是得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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