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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樣可主張緊急避難嗎
發表人 Y學員  

發表日期

12/9/2009 10:33:00 AM
發表內容 甲持手槍抵住乙的頭部,威脅乙開槍殺死丙,否則立即將之殺害,乙不得已開槍擊斃丙,試問乙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因為同樣都是生命法益遭受威脅,這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呢?

煩請李老師或其他先進不吝指導,不勝感禱!
回覆 ... 在12/9/2009 10:39:38 AM的回覆:
在0階,行為即可能排除了,不必到階.
回覆 小白 在12/9/2009 1:41:29 PM的回覆:
這是間接強制,還是刑法上的行為,所以還是要討論,並非0階,這不能主緊急避難,但可以討論一下期待可能性。
回覆 皮皮念 在12/10/2009 2:00:56 AM的回覆:
人的生命並沒有質或量的不同,所以無法利益衡量
所有的生命在法律上均受相同保護,因此就算殺一人可救一人,
甚至殺一人可救數百人,都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因為根本不符合衡平性!所以當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但或許可以主張避難過當,減免罪責
也可以用期待可能性來討論是否可阻卻罪責
回覆 .. 在12/10/2009 6:56:32 AM的回覆:
jj
回覆 在12/10/2009 7:01:13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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