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第22-1堂(約34-35)分鐘上課的問題
發表人 jimmy  

發表日期

12/11/2009 1:06:36 AM
發表內容
關於55年台上字第3267號判例:後段,”亦得請求使其取得按該一部計算之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
案例為甲乙丙3人共有(各1/3)3層樓房子,乙出售2樓給我,那我是可以請求乙移轉應有部分為(1)乙之全部持分,即乙的持分全數移轉給我,還是(2)乙持分的1/3,即我有全部1/9(1/3*1/3),乙的持分變成2/9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09 1:56:46 AM的回覆:

乙之全部持分
回覆 jimmy 在12/11/2009 12:26:26 PM的回覆:
了解
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