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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執行法一問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12/13/2009 12:38:4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抵押權效力及於天然孳息要件為抵押人有收取權,
如抵押人就該天然孳息無收取權者,
抵押權效力不及於天然孳息,
則以下設例想請教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天然孳息:

甲有A地,先設定抵押權與乙,復出租於丙,丙於A地上種植作物,
惟丙之租賃權事後於乙實行其抵押權時除去,
則乙於除去丙租賃權後,
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土地上作物(天然孳息)?
(我不懂之處在於,本例抵押人甲對於作物之所以沒有收取權是因為丙租賃權的存在,如果丙的租賃權被除去之後,乙抵押權效力是否仍然不及於天然孳息?)
先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13/2009 1:21:53 PM的回覆:

甲有A地,先設定抵押權與乙,復出租於丙,丙於A地上種植作物,惟丙之租賃權事後於乙實行其抵押權時除去,則乙於除去丙租賃權後,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土地上作物(天然孳息)?
-----------------------------------------------------------------------------
不及


(我不懂之處在於,本例抵押人甲對於作物之所以沒有收取權是因為丙租賃權的存在,如果丙的租賃權被除去之後,乙抵押權效力是否仍然不及於天然孳息?)
------------------------------------------------------------------------------
是的

除去租賃權,僅代表抵押標的之土地可被完整點交,不代表天然孳息變成抵押標的物。




回覆 新同學 在12/13/2009 3:06:2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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