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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妻子包緊緊 夫苦悶判離
發表人 111  

發表日期

12/13/2009 4:48:41 P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09.12.13   03:13   am   
   妻子包緊緊   夫苦悶判離
      
桃園縣林姓工人指妻子「包緊緊」睡覺,拒絕他求歡,4個月才答應一次,以很苦悶訴請離婚,林妻則指丈夫不愛乾淨,不洗澡,還出怪招,法官以二人無法相處,判准離婚。

桃園地院調查,林姓男子(39歲)4年前結婚,他向法院指出,妻子只顧賺錢,結婚一年就和他「反方向睡」,4個月才答應親熱一次,還用棉被包著頭作愛,讓他沒感覺,無法滿足他的慾望,且妻子長期包得密不透風睡覺,連夏天都穿長褲、繫皮帶、蓋棉被睡覺,就是要拒絕他求歡,今年初開始分房後,夫妻幾無性生活,3個月前妻子離家不歸,他以妻子未盡義務、讓他很苦悶,訴請離婚。   

【2009/12/13   聯合報】
   
回覆 .... 在12/14/2009 12:32:08 PM的回覆: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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