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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年海商法問題
發表人 李老師或高手請救救我  

發表日期

12/14/2009 12:38:14 PM
發表內容 三、甲託運人在其貨物裝船後,自乙海上運送人所獲得之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並記明不知之理由為「未得計算」),於該載貨證券轉讓給丙後,丙根據該載貨證券何以得在目的港向乙請求交付貨物?丙在取得貨物並打開包裝後發現該貨物數量與其所購買之數量不符,並經乙主張因該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而免責時,丙根據海商法第61條主張該數量不知條款因減輕運送人之文義責任而無效,丙之主張在我國法有無理由?若載貨證券上之記載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而   不具文義責任效力,則丙上開之主張之容許性有無不同?惟此時載貨證券上之記載既如上開之假設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則丙能否僅根據該載貨證券   向乙請求交付實際裝載之貨物?(20   分)



請問老師,第二個問號
    跟第三個問號
要如何回答
這題從第一個問號到第四個問號,我都以不知條款作答,只拿五分。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9 4:15:05 P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ownload.asp?group_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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