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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無益執行一問?
發表人 大寬  

發表日期

12/14/2009 4:30:20 PM
發表內容 甲將乙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後,乙在其所有之土地上建造建物一棟,嗣後丙將乙所有之建物設定抵押權,因乙對甲所積欠之債務,甲已對乙所有土地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進而就該土地向法院聲請實施抵押權,並聲請併付拍賣乙所有之建物,然法院分別就乙所有之土地及建物鑑價後,發現乙之建物鑑價價格不足清償對丙,而不願併付拍賣建物,法院這樣有理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9 5:07:24 PM的回覆:

沒有道理

併付拍賣建物,用意是保障基地之抵押權人,根本無庸考慮建物之抵押權人。

回覆 把ㄅㄨ 在12/14/2009 7:41:39 PM的回覆:
抱歉,老師   !      冒昧插上一嘴
依題意:「法院以有強執§80-1之虞,通知抵押權人丙實行抵押權之擔保物拍賣執行無實益???」

因此丙為抵押權人
實無庸考慮「無實益之強制執行」之問題
此由抵押權及無益執行之立法意旨可參

抵押權人應可主張§12對於強執方法上之程序異議權救濟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9 8:02:19 PM的回覆:

你講得也沒錯

我是從甲的觀點出發

你是從丙的觀點出發

只是聲請執行的是甲不是丙,法院駁回是甲對建物之拍賣,不是駁回丙對建物之拍賣。

回覆 把ㄅㄨ 在12/14/2009 9:52:43 PM的回覆:
李老師所言正是
是我誤植了

對了!   老師...
我手邊還有保有"當年"宇法的書籍《民事訴訟-宇法》呦!
坊間上現恐已成絕響了
還是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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