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老師您好,請問您一些問題
發表人 kkk學員  

發表日期

12/16/2009 10:08:2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想請教老師幾各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問題:

一、
首先是關於244條第4項最低金額聲明之請求,按立法理由之說明,只要表明是最低金額之主張,即不可再另訴餘額,因此似乎其與「一部請求」是不兩立的主張,所以,不知道學生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假使是正確的話,那麼是否244條'第4項適用上的機會就會受到壓縮呢?假使利用244條第4項若是在一審言詞辯論前沒有補充之,那麼就無法再就餘額為主張,但是若是我們採用一部請求,且目前通說及實務,亦肯認全面之一部請求肯定說的情況下,我們只要作一部請求,對於未請求之部分,仍可再訴,亦不受既判力所及,因此在選擇上,是否利用一部請求對於當事人較有利呢?

因此,這樣是否對於244條第4項的適用有所壓縮呢?那麼這項規定的實益又為何?其與一部請求又該如何分野適用的時機呢?

二、
關於新舊同一事件說之問題,一般而言新同一事件說認定為同一事件的範圍大於舊同一事件說,因為新同一事件說係以防止裁判矛盾為前提,但是學生看到一各問題:

甲主張乙交付買賣標的物(民法348),但是訴訟中,乙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嗣後若乙又另訴民法367給付價金,那麼是否可為後訴?

我看到的書籍是寫因為民法348以及民法367係兩不同之訴訟標的,因此自非同一事件,應屬無疑,但是學生的疑問在於,是否該進一步討論新同一事件說呢?

因為民法348以及民法367本屬對待給付,所以法院假使在前訴認定契約成立,乙應該給付標的物,那麼同樣的,甲也應該給付價金,因此前後訴訟基本上有矛盾之可能,因此是否在本題中,應該再以新同一事件說去討論呢?   因為我看到書籍中,沒在進一步去檢驗,因此有所疑問。

兩問題,要勞煩老師幫忙學生解惑了,謝謝老師的辛勞^^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09 3:51:38 PM的回覆:

一、
首先是關於244條第4項最低金額聲明之請求,按立法理由之說明,只要表明是最低金額之主張,即不可再另訴餘額,因此似乎其與「一部請求」是不兩立的主張,所以,不知道學生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
正確


假使是正確的話,那麼是否244條'第4項適用上的機會就會受到壓縮呢?假使利用244條第4項若是在一審言詞辯論前沒有補充之,那麼就無法再就餘額為主張,但是若是我們採用一部請求,且目前通說及實務,亦肯認全面之一部請求肯定說的情況下,我們只要作一部請求,對於未請求之部分,仍可再訴,亦不受既判力所及,因此在選擇上,是否利用一部請求對於當事人較有利呢?
-------------------------------------------------------------------------------
你如果從再度起訴的觀點來想,這也沒錯。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一部請求勝訴了,再就其餘請求起訴,又是另一宗訴訟。

打官司,對原告或被告都是很大的身心折磨.........

可以一次搞定,非要搞二次訴訟,非常累人.....而且你能保證第二次一定勝訴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09 3:56:39 PM的回覆:

因此,這樣是否對於244條第4項的適用有所壓縮呢?那麼這項規定的實益又為何?其與一部請求又該如何分野適用的時機呢?
----------------------------------------------------------------------------------
我個人認為

244條第4項應該用在:

損害賠償原因事實明確,而數額多寡取決法官心證時〈例如慰撫金數額.....〉,簡單來說,一定要賠,問題是賠多少?

一部請求應該用在:

事實,證據,法律見解都存在甚大爭議,可能勝,可能敗。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09 4:01:03 PM的回覆:

我看到的書籍是寫因為民法348以及民法367係兩不同之訴訟標的,因此自非同一事件,應屬無疑,但是學生的疑問在於,是否該進一步討論新同一事件說呢?
----------------------------------------------------------------------------------
是的

446第2項第2款就是在說這種狀況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