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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死亡宣告與民訴第640條的問題
發表人 惡斷之劍  

發表日期

12/23/2009 6:02:54 PM
發表內容 甲乙為父子,甲失蹤多年後由乙聲請死亡宣告經法院判決確定死亡之日。乙由甲處繼承古董花瓶一只,後甲未死而歸並撤銷死亡宣告

---------------------------------分格線----------------------------------------

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依民訴第640條第1項本文規定回復其對骨董花瓶的所有權,而乙因死亡宣告被撤銷進而的發生繼承無效而喪失骨董花瓶的所有權,且因為繼承無效所以甲占有古董花瓶為無權占有,因此甲對乙可依民法第767條前段請求返還該花瓶於甲,又由於甲的花瓶依民訴第所有權依民訴第640條第1項本文規定已回復,故甲不得對乙主張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

而如果今天題目改為甲自乙處繼承1000萬其他條件皆相同的情形下,由於金錢不屬於民法第767條所規範所得請求返還的客體,所以甲對乙僅能主張甲受有1000萬元的損害,乙受有1000萬元的利益,而乙受有1000萬元利益的法律上原因(繼承)因為民訴第640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已不存在,而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乙返還所受利益1000萬元

不知道上述的想法對不對,因為上課時老師說到民訴第64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是民法不當得利的補充性法條,並且以繼承1000萬元為例子,可是我覺得在繼承標的物為古董花瓶的例子中,似乎並沒有不當得利的適用,那民訴第64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還能算是民法不當得利的補充性法條嘛?

煩請李老師及各位學長為小弟解惑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3/2009 8:40:19 PM的回覆:

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依民訴第640條第1項本文規定回復其對骨董花瓶的所有權,而乙因死亡宣告被撤銷進而的發生繼承無效而喪失骨董花瓶的所有權,且因為繼承無效所以甲占有古董花瓶為無權占有,因此甲對乙可依民法第767條前段請求返還該花瓶於甲,又由於甲的花瓶依民訴第所有權依民訴第640條第1項本文規定已回復,故甲不得對乙主張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
---------------------------------------------------------------------------------
你這裡不當得利之利益客體是什麼?

花瓶的所有權?花瓶的占有?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3/2009 9:17:27 PM的回覆:
是指花瓶的所有權,因為民訴第640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已回復為甲所有,而乙現在占有花瓶因為繼承無效而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占有該花瓶,是屬於無權占有

所有甲為花瓶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花瓶,甲對乙可主張民法第767條前段

不知道思考哪裡有問題,還要再麻煩李老師及各位學長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3/2009 10:40:09 PM的回覆:

你主張767就表示你是所有權人,相對人是無權占有,又怎麼可能同時主張179〈花瓶所有權之返還〉?

767與179〈占有〉可以同時主張

767與179〈所有權〉不能同時併存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3/2009 10:49:56 PM的回覆:
又由於甲的花瓶依民訴第所有權依民訴第640條第1項本文規定已回復,故甲『不得』對乙主張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
----------------------------------------------------------------
請老師注意『』處。我的想法跟老師一樣啊,我是認為甲對花瓶的『所有權』已經回復,所以甲不得對乙主張民法第179,因為甲的所有權並沒有喪失,不過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前段加以主張請求乙返還該『花瓶』

不過這樣一來,不就是民訴第640條是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補充性法條的例外規定了嗎?因為就花瓶所有權而言,甲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卻不能主張民法第179條

我對這點還是有問題有點想不通,還是要麻煩老師在解答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9 12:45:03 AM的回覆:

767與179〈占有〉可以同時主張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9 12:48:41 AM的回覆:

而且民訴640,也不是請求權基礎

它是補充法律效果之條文

不要把它與179一起提

要一齊談,也是應該與182擺在一起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4/2009 1:11:30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糾正,我就是對於民訴第640條和民法第182條的適用產生疑惑

因為在老師書上的例子中,如果甲受死亡宣告後乙自甲處繼承了1000萬元,又把1000萬元捐給慈善機構,爾後甲撤銷死亡宣告,甲本來對於乙的可以主張民法第179,而乙可主張民法第182條善亦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不存在,甲轉而向慈善機構主張民法第183條
。這部分規定和民訴第64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完全相同,所以說是民法第182條的補充性法條我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今天乙並沒有把1000萬捐出去而是存在自己的戶頭
那為什麼甲對乙不能主張民法第767條?如果今天換作乙繼承的不是錢而是花瓶,那麼甲是不是就可以主張民法第767

又如果今天乙把花瓶捐給慈善機構,而甲撤銷死亡宣告後,因為依民訴第640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乙把花瓶交付給慈善機構並且移轉所有權給慈善機構的物權行為仍屬有權處分,因此甲就已經喪失對花瓶的所有權,這此甲就可依民法第183條請求慈善機構返還該花瓶『所有權』給甲

以上的觀念是否正確?

我就是針對這部分想不通,還是要麻煩李老師解惑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9 1:42:37 AM的回覆:

你是不是剛念講義?

為什麼這麼多課堂中講的觀念,你都不知道?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4/2009 2:07:07 AM的回覆:
因為覺得自己民法實力很薄弱,所以從頭開始再唸一次民法,但沒想到在這個地方就卡住了,我是覺得甲都有符合民法第767的要件啊,不知道哪裡出了問題

老師這麼晚還上網解答真是辛苦了,不過還是請老師指點一下我是哪個地方想錯了,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9 2:29:26 PM的回覆:

但是如果今天乙並沒有把1000萬捐出去而是存在自己的戶頭
那為什麼甲對乙不能主張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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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是種類物,存到戶頭就會因813發生所有權的變動


如果今天換作乙繼承的不是錢而是花瓶,那麼甲是不是就可以主張民法第767
-----------------------------------------------------------------------------
花瓶不是種類物,不會因取得占有即取得所有權


又如果今天乙把花瓶捐給慈善機構,而甲撤銷死亡宣告後,因為依民訴第640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乙把花瓶交付給慈善機構並且移轉所有權給慈善機構的物權行為仍屬有權處分,因此甲就已經喪失對花瓶的所有權,這此甲就可依民法第183條請求慈善機構返還該花瓶『所有權』給甲
--------------------------------------------------------------------------------
類推183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4/2009 3:29:50 PM的回覆:
金錢的部分我知道我哪理由有問題了,就是種類物這個地方沒有想通,謝謝老師

所以如果乙繼承的是花瓶,甲可以對乙主張民法第767是正確的嗎?

另外老師您說767與179〈占有〉可以同時主張。是不是像是無權利而在別人土地上蓋房子,所有權人可以對之主張民法第767及同時主張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之情形?

最後這兩個小想法不知道觀念對不對,還是要請老師幫忙指點一下,非常謝謝,並祝老師聖誕節快樂
回覆 前客 在12/24/2009 6:15:32 PM的回覆:
惡斷之劍同學:
不好意思我插嘴了
我理解老師的意思是:
若繼承人乙所繼承的是花瓶
那麼固然依民訴640一項而使得花瓶所有權復歸於甲
但花瓶之占有仍在乙
甲自得依民法179請求乙返還花瓶之占有
占有亦為利益之一種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4/2009 6:31:38 PM的回覆:
謝謝樓上的學長,我可以理解占有是一種法律上利益,所以可以用民法第179加以主張,但是為什麼不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767條?
因為我覺得就繼承花瓶的例子中,完全符合民法第767的要件件啊

針對這點實在是無法理解,麻煩學長或老師解答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9 6:55:23 PM的回覆:

所以如果乙繼承的是花瓶,甲可以對乙主張民法第767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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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與179〈占有〉可以同時主張


另外老師您說767與179〈占有〉可以同時主張。是不是像是無權利而在別人土地上蓋房子,所有權人可以對之主張民法第767及同時主張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之情形?
---------------------------------------------------------------------------------
不對

這種情形179的利益客體是「無權使用他人之物」


把不當得利益之客體搞清楚

把不當得利益之客體搞清楚

把不當得利益之客體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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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惡斷之劍 在12/24/2009 7:36:57 PM的回覆:
我了解了,我會再把不當得利的部分從頭詳細的再唸一遍,謝謝老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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