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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既判力時的效力
發表人 法律力培養中  

發表日期

12/24/2009 4:43:18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有一疑問
基準時點後方生的事實,不被既判力遮斷,可提後訴!
這句話我可以理解
但不能理解的是
在判斷是否為同一事件時   (253)
~當事人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本身都只有討論是採新或舊訴訟標的,並不討論是否發生新的內容主張(攻防方法)
~~~~~~~~~~~~~~~~~~~~~~~~~~~~~~~~~
今天假定同樣的訴訟標的,例如都民法767給付之訴,判決後發生新事實而再訴時,在判斷是否違反253的時候,不就一開始就會被駁掉?(當事人相同,標的相同,聲明相同)
回覆
李俊德 在12/24/2009 6:59:26 PM的回覆:

不管新舊訴訟標的理論

前訴訟終結時點:97年

你主張的新事實是98年

就不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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