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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12
發表人 不受理  

發表日期

12/25/2009 6:55:41 PM
發表內容 聲請人:考試院(會   台   字第8621號)
聲請事由:
為立法委員於不同年度主動提案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七月十一日公布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警察人員俸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等四項法律,增加政府預算支出,自認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立法委員於不同年度主動提案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七月十一日公布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警察人員俸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等四項法律,增加政府預算支出,自認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查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係針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設之規範,聲請人考試院究係行使何種職權,致適用上開憲法規定發生疑義,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所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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